关于人防工程的案件诉讼
发布日期:2013-09-20 作者:李鹏云律师
近年来,由于建筑工程的逐年增多,人民防空工程也逐年增多,然而,伴随而来的,就是因人民防空工程而发生的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因人民防空工程而发生的诉讼案件,一般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从这两条可以得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既不是小区居民共同所有,也不是开发商、建筑商所有,它真正的所有者是国家。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虽然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是其平时的使用权是属于投资者的,因使用产生的收益也是归投资者所有的。如果说投资者不直接使用人防工程,则可以将人防工程进行出租,让有意向租赁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租赁使用,但是,租赁人应当于工程隶属单位也就是投资者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并于签订租赁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因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三、使用人防工程需注意的问题
人防工程在使用中,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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