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3-09-23    作者:陈龙律师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重要问题。文章从法律和道德的内涵和本质入手,论述了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和区别,进而探讨了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的冲突以及在实践层面上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概述
(一)法律的概念及本质
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概念所作的狭义定义。由此定义出发,法律的本质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体现其意志的时候,必须在考虑自身意图的同时,也考虑法律实践的外在环境和社会条件。因此,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其次是一种阶级和国家的意志。再次,法律不仅是各种意志斗争的产物,同时也是各种意志妥协的产物。
第二,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作为特定社会集团的意志而不是社会集团中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该社会集团中所有个别成员意志的总和,而是该社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所体现出来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同时,也并不意味着作为一国法律整体的国家意志不对其他社会阶级、阶层的利益加以承认和保护。相反,法律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承认和支持,单纯的意志强制是不可能使法律发挥有效作用的。因此,法律不仅确认和保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维护一般的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等。
第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在本质上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深刻揭示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内容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这意味着任何特定社会阶层的法律都必须在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内制定法律,试图跳出客观物质条件和时代限制而制定法律,是不能取得成功的。如果试图使法律脱离其社会基础,而仅仅将法律看作是统治者的一时灵感,就会“经常发现法律在世界的‘硬绷绷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1]因此,物质制约性是法律本质中的最根本属性。
(二)道德的概念及本质
所谓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的自然本质固有的“善良意志”,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它作为思想关系,就其一般本质而言,是对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是由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又具有区别于其它意识形式的特殊本质和规定性,从而使道德成为评价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来把握现实世界的“实践精神”。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道德本质观,为我们认识当今社会的错综复杂的道德现象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马克思主义道德本质说认为: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社会道德体系的性质。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社会生活中的共同利益,决定着各阶级的共同道德观念。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道德的变化。
二、法律与道德的作用
(一)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和实施社会管理等作用。[2]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如果说法律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律的特征,那么,法律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律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当然,尽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而不是社会以法为基础,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等)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二)道德的作用
一个道德沦丧、缺失的国度,不可能有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也不可能有社会的正常发展、基本社会秩序的存在。道德作用的发挥有待于道德功能的全面实施。归纳起来,道德具有五个方面的主要功能:
1.认识功能。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生活道路。
2.调节功能。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和自己的同类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公认的善恶标准去调节社会上人们的行为,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臻于完善与和谐。
3.教育功能。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4.评价功能。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以评价来把握现实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把周围社会现象判断为“善”与“恶”而实现。
5.平衡功能。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人们端正对自然的态度,调节自身的行为。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积极治理和防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性的破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
三、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一)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存在状态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习俗、习惯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可能,社会需要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普遍的标准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应运而生。法律的出现,并非由此结束道德的历史使命,道德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的关系进行规范调整,它们在这一方面是一致的,如法律对犯罪的惩罚、对守法行为的鼓励;道德对善的褒扬和对恶的贬斥。犯罪行为一般是违反道德的,守法行为一般也是符合道德的。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
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或许可。如在日常生活中,杀人、抢劫、欺诈等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而诚实信用、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都是道德上赞许的,法律上也是许可的。
道德上不许可但是法律上是许可的。例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法律是许可的,但却是道德所不容的。
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许可的。复仇,在法律上是禁止的而在道德的层面上却是许可的,甚至是有意义的。
一般来说,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道德可以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可以从价值上指引法律;而法律则可以校正道德的标准。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徒法不能以自行”,[3]法律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其实施亦必然需借助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与法律联系甚密。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4]因此,理解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是促使两者在社会调整中协同发挥作用的前提。
1、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博登海默认为:“道德与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5]道德与法律作为人类规范世界的两个维度,在社会生活中有共同的经济基础,担负着共同的社会任务,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共同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为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所谓纵向联系,是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法律与道德的横向联系则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6]这种联系又有四中情况:其一,相互渗透。法律贯穿道德的精神,道德从价值上指引法律。法律的很多规范都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其二,相互制约。道德可以对法律的公正性及其程度作出评价以保持法律发展的伦理方向。“当我们面对道德上邪恶的要求时,最好想到‘这决不是法律’,而不是想到‘这是法律,但它过分邪恶以致不能服从或适用’。”[7]而通过立法和司法的环节又可以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以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其三,相互保障。正如前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存在状态的分析,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其四,相互转化。相互转化关系首先表现为“引德入律”或“从律到德”这样两个过程,博登海默曾指出,“可能会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与礼仪的领域转入强制性法律的领域”,“反过来,某些在过去曾被视为是不道德的因而需要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被划出法律领域而被纳入个人道德判断的范围。”[8]相互转化还表现为,那些不道德的内容如果超出一定的限度,就会变成法律要追究的内容。显然,道德规范作为社会自律的内容,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他律的内容,而随着法治的加强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规范中他律机制,也会逐步内化为人们道德自律的机制。因此,人们说,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基础,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
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虽然法律和道德存在密切联系,但是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个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两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就像分析法学派所说的那样,道德可以约束人们的内在世界;而法律控制的是人的外部表现。笔者认为,法律与道德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的背景不同。道德是在原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最早表现为禁忌、风俗和礼仪等。道德产生于社会观念并存在于人们的信念之中,是自发的。法律却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是一种自发的过程和结果,所以它往往不以文字或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也不需要专门的人员制定和颁布,它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中,存在于人们的信念之中。法律则不同,它必须有专门的形式和特定的制定程序。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从形成之日起就走上了日益制度化、系统化的发展道路。(3)规范的内容不尽相同。法律与道德尽管在调整社会重大的、全局性的关系方面是一致的,但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法律诞生前,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主要是由道德来完成的;法律出现后,将道德的一部分内容分离出来,由法律来调整。违反了法律规范的一般违反了道德规范,而违反道德规范的却不一定违反法律规范。还需注意的是,道德在规范人们行为时更多的是强调义务和禁令;法律则不但强调义务同时还要强调权利。(4)调整的对象不同。“法律对我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9]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法律并不追究那些形式上合符法律要求,内心却没有接受它的人的法律责任。道德则不同,它不仅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符合其标准而且对于人们的内在动机也要符合道德准则,并且更注重后者。所以,道德要求的不仅是行为的善,更侧重的是行为动机的善。(5)实施方式不同。道德的实施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其次是舆论的强制,内心信念的约束等。法律的实施,虽然也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但其具有道德所不及的强制实施力量——国家强制力。(6)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自我的良心谴责。而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
总括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区别可以得知:法律出自国家而道德来自社会,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较之道德更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必然在调整社会关系起着主导地位作用。[10]但法律的作用亦具有其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能取代道德规范的作用,也不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其自身的僵化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它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物的调整不可能非常完美。[11]因此,法律的局限和短促,需要道德的辅佐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和道德两种调整机制,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四、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由上文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存在状态分析可知,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大量存在的。一般来说,同一性质的法和道德在内容和要求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法律和道德的功能、属性都有很大不同,在实践中难免会发生冲突,合法的但道德上被视为邪恶的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常见的有“见死不救”。“见死不救”在道德上是有罪的,但在法律上又是合法的。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立法环节,应遵从伦理价值,充分发挥道德对制定法律的指导作用。法与道德在价值层面上的有机联系,是通过现实的立法环节来获得集中表现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该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否则,它就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甚至还要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第二,在执法、司法环节,法律与道德不可混淆和替代。其一,以道德代替法律,必然冲击法律的权威。如果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结论在价值层面尚可的话, 那么它在规范层面则不通,在规范层面上,法和道德属于性质不同的行为规范。现代社会之所以普遍主张确立法治秩序,就在于法律固有的属性为社会多元复杂的利益关系提供有效的调适和规制。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线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就必然受到侵损。”其二,执法、司法环节以道德的灵活性补充法律迟滞性是难以成立的。由于法律不像道德那样灵活,而且具有一定的迟滞性,使得它可能与社会实践不断发展的要求产生某种距离乃至矛盾,这绝不可通过道德的“灵活性”去补充和代替法律,直接将道德纳入执法、司法活动来解决。
第三,在社会控制环节上,建立以法律秩序为主导,以伦理秩序为基础的规则秩序。法律具有他律性,不管人们是否愿意遵守,可以动用国家的强制力强迫人们就范。因此,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支柱作用,而且法治社会中普遍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所以,在社会控制环节,必须倡导和建立法律秩序为主导。但徒法不能自行,没有一定的伦理秩序的支持,法律秩序就不能真正地建立并有效地发挥作用。“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2]道德是法律有效用的基础,即道德觉悟、道德良心是法律实施和遵守的基础,法律制度和规范只有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法律秩序才能化为现实。没有自主自律的道德人格和对法的普遍尊重和信仰,再完善的法治原则和制度也形同虚设,甚至还会出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13]的现象。可见,伦理道德秩序是法律秩序的基础和依托。
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理论探讨的价值归宿就是服务于实践。实践中应尽力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是健全“法治”与强化“德治”同步进行;二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再造资源,构建区别于法律和道德又能对法律和道德予以双向弥补的第三种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治”方面,应当构建法治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的起点就是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
其次,在强化“德治”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格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惩罚,在法律难以干预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权力”来弥补。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有“硬”的约束力呢?道德的天性决定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法律制定的过程严格性及其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永不能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而道德随机应变的特点恰恰符合变幻莫测的社会,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让道德无法发挥其作用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并在二者的不同中寻求更多的一致性,以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治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9页。
[2]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页。
[3] 《孟子·离娄上》。
[4] 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自然法:古典与现代》,法制出版社2007版第158-169页。
[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8页。
[6]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页。
[7]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05页。
[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5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16页。
[10]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页。
[11]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12] 《论语·子路第十三》。
[13] 老子:《道德经》。
                          参考文献
[1]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自然法:古典与现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4]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