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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墓碑上“小三”留名 构成重婚该赔偿

发布日期:2013-09-27    作者:刘德斌律师

 一男子为了给第三者地位,在给自己去世的母亲立墓碑时,把“小三”的名字和自己的名字一起刻在母亲的墓碑上,将妻子的尊严置之不顾。9月24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办结了一起因重婚导致的离婚纠纷案,构成重婚的男方程某在离婚时一次性支付给女方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南召县居民程某离家外出经商,小有成就,人说“男人有钱就变坏”,程某也是如此。程某出门在外,他与当地一名李姓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子女,且为了给李某“地位”,他在自己母亲去世后立墓碑时,将李某作为自己的妻子将其名字刻在母亲的墓碑上。这一荒唐的举动让妻子王某怒不可遏,向当地司法机关举报程某犯重婚罪,程某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随后,程某向南召县法院起诉,请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请求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向程某指出,因其重婚问题刑事判决认定已经生效,王某的请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希望双方念及之前的夫妻之情,协商解决离婚中的相关问题。之后,经过法庭耐心的做调解工作,程某、王某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同时程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给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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