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存在过错对重罪案件量刑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09-28 作者:邓世运律师
对于法院的判决,鉴于没有看到案卷材料,不方便就该案的裁判发表评论,但是就人民网报道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认为,该案的裁判将就被害人存在过错对重罪案件量刑的影响这一问题产生指导意义。
据人民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该规定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该规定虽然规定在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指引中,司法实践中适用于暴力犯罪案件,比如故意杀人案件。
既然是酌定情节,就必然存在是否从轻或从轻的幅度如何确定的问题。实践中,一般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况(罪错、违法过错、违反公序良俗过错)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情况。
在夏俊峰故意杀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但是也认定夏俊峰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这显示在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特别严重的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这一情节,将不足以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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