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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女儿患病状告父亲负担学费药费败诉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小月(化名)自幼父母离异,她跟随母亲长大。因患病,小月日前将自己的父亲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父亲增加给付自己的抚育费,并承担自己的学费和药费。但是,由于小月已经年满18周岁,她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月今年9月刚满18岁,他的父母早在1991年的时候就离婚了,当时经法院调解,年仅3岁的小月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育费35元。8年后,由于抚养费的问题达不成一致,小月的父母再次走进了法庭。后经丰台法院调解,小月的父母达成协议:小月的父亲自1999年10月始,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至小月18周岁止;小月今后每学期开学时需交纳的学杂费,父母各自承担一半;自1999年11月始,小月今后每年的医药费,凭药费收据、病历本,父母都各自承担一半。但此后,小月的父亲并没有按调解协议履行抚育费的全部给付义务。

如今,18岁的小月在一所中专上学,每年都要向学校交纳学费。更不幸的是,去年2月,小月被医院诊断为患有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桥本氏病、颞颌关节紊乱病。小月的母亲已经无力承担孩子的学费和医药费。于是,小月将父亲告上了丰台法院,要求将抚育费提高到每月400元,学杂费、药费,由父亲负担一半。

小月的父亲在法庭上称,他原本想开办了一个养殖厂,后来由于禽流感,没有办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现在孩子已经成年,而他自己没有正式工作,经济状况不好。父母年岁大,身体不好,也需要照顾,所以不同意再增加抚育费。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告小月现已成年,她虽提供了患有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桥本氏病、颞颌关节紊乱病的证据,但经过向法医鉴定部门核实,上述疾病都不构成“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故不足以证实其现不能独立生活。法院认为,原告小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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