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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3-10-21    作者:赵 强律师
案例:2008412日,胡小姐与王先生、某房产中介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由胡小姐以73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先生所有的一处房屋。同月16日,胡小姐与王先生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与上述居间合同约定内容一致,由胡小姐支付王先生首期房款22万元后,王先生于2008525日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于同年620日交房。同日,房产中介所收取了胡小姐佣金1.6万元,胡小姐亦将首期房款22万元支付给王先生。事后,胡小姐按约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却发现系争房屋已于200856日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胡小姐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前,系争房屋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责任在于王先生。现双方确认合同解除,王先生理应返还胡小姐已付房款,并按约承担已付房款20%的违约金。在居间活动中,房产中介所并未有过错,故胡小姐要求其对王先生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而对胡小姐要求其返还佣金1.6万元问题,虽房产中介所促成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并未实现,但考虑到其在中介过程中实际花费了一定劳力和必要费用,故对房产中介所收取的1.6万元佣金可予酌定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出让人王先生应归还受让人胡小姐首付房款22万元,并支付胡小姐违约金4.4万元;上海某房产中介所归还胡小姐佣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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