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主张权利吗?
发布日期:2013-10-21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题咨询
律师您好。我在小区物业公司按每月120元标准支付了半年的停车费,但交费后物业公司未提供专用停车位,而是告知我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或空闲场地的一些临时停车位。我找到物业公司交涉,他们说临时停车位也属于车位,应当收取占用费。请问律师,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郝亮
■律师解答
郝先生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结合《物权法》相关规定,为您解答如下:
物业公司向您收取车位占用费,您有权享受物业公司给你提供车位的服务,但其没有为您提供专用车位,而是让您停在小区道路或空闲场地上,则物业公司此项收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就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依照《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物业公司在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或其他空闲场地上开设的“临时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车位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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