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安排加班 可否以倒休方式代替加班工资?
发布日期:2013-10-21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题咨询: 我在一家公司做财务工作,因临近年终结算,任务紧,领导要求我们公休日加班。加班过后,部门负责人通知我下周一休息,作为对公休日加班的补休,但我认为,应当按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不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另外,在中秋节放假期间,我单位也统一安排了值班,值班后也是采用倒休的方式,只是比法定假期多休息了一天,而没有按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读者尚宽
律师解答:
尚先生您好,从您描述的情形来看,您公司加班制度在对待法定休假日加班问题上存在违法情形,对于公休日加班后倒休的安排则没有违反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所享受的待遇是有区别的:休息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在工作日安排加班及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资的支付。
综上,您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即公司在员工公休日加班后,安排倒休的做法是合法的。您所问第二个问题,公司在中秋节这样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后仍然倒休,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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