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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十一国庆节假日加班工资化为乌有

发布日期:2011-09-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近日播发关于国庆节期间加班工资有关规定的消息,重申节日安排加班单位前三天支付300%、后四天支付200%加班工资,并对工资计算方法做出详尽的说明。
  节日加班支付二到三倍工资,国家早有明文规定,可谓老生常谈。但是,为什么每年节前都要“常谈”这个不是新闻的话题?就是说明了这个话题的重要性,一些单位的领导记性太差,需要节节提醒。那么提醒是不是管用呢?我看未必。那些国家发工资的单位领导,记性好着呢!不用提醒也绝对不会疏忽或者忘记,甚至盼着天天过节,因为他们加班也像放假一样轻松,还可以合法地拿到两三加班工资。而有的单位和私企个人开资的领导,记性就没有这么好了。哪怕是对着耳朵一天喊三遍,也是左耳进右耳出,脑里留不下印象的。我一位在济南市企业工作的朋友,每天工作十小时以上,一年到头只有春节三天假,正月初三就上班了。平时有事请假要扣工资,节日请假还要处以工资几倍的罚款。从知道国家关于节日加班的工资规定以来,一次也没有享受到那么优厚的待遇。工友们只是私下里羡慕的议论一番,因为那个企业效益好、工资不低也不拖欠,谁也不想因为主张节日加班工资的权利被炒鱿鱼。据了解,像这种情况在私企和个人承包单位是很普遍的。
  别让节日加班工资再成“画饼”,仅靠国家和媒体年复一年的提醒、强调是远远不够的,也不能期待加班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因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被加班群体,惧于维权之艰难和被解聘等高成本,谁也不想因小失大,因为几天的加班费丢了饭碗,只好被驯服于“天塌砸大家”的窘境里。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地方政府和职权部门就要克服“民不告官不究”的惰政心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认真做好检查、监督和促导工作,对于拒不执行国家法规者给予严肃的处理,这样,才能使节日加班工资制度落到实处,使加班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乐享国家节日“馅饼”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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