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13-10-23 作者:110网律师
网友咨询:网友小李(女,化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2013年10月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起诉离婚。但对方张先生(化名,被告)却在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以自己户籍地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虽然从2013年1月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李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小区房产内,但自己在此居住的时间却不满一年,认为西乡塘区不属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离婚管辖法院应该是河池市金城江法院。小李现咨询:被告张先生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该案管辖是否应由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管辖?
南宁律师熊潇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离开其住所地是否超过一年是本案管辖确定的关键。如果被告张先生离开其住所河池市金城江区超过一年以上,虽然与小李共同居住不满一年,也可以适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如果属此情形可以由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管辖。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是否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以上是小李应收集的核心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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