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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有理也败诉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超过诉讼时效有理也败诉
   问:1997年王某从我批发部赊购化肥,出具300元欠条给我。由于两家沾点远亲,我一直没有向王某要钱。最近我儿子结婚急需买房,找到王某要钱遭到王某拒绝。请问我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回欠款吗?读者:叶世贵
  答: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债务人不归还欠款就是对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侵害,作为持有欠条的你早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这十多年间你没有向王某追偿过债权或重新确立过债权债务关系,事隔10多年后再持王某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官给你的忠告是:主张权利,切莫超过诉讼时效,否则有理也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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