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发布日期:2013-10-28 作者:110网律师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由被拆迁人因搬迁以及等待搬迁的过程中,由于停产、停业,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完全是由拆迁而引起的,因而拆迁人理应对此进行补偿。
2、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的情形,由于作价补偿属于一次性了结,因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在货币补偿前就进行了评估,因而没有必要再对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
3、补偿的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的依据。
法条指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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