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妈妈被撞骨折不吃药 诉精神赔偿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11-02 作者:刘德斌律师
今年3月份,李女士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外出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普通客车相撞,车祸致李女士左侧挠骨小头骨折。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客车车主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祸发生后,李女士曾到临沭县人民医院就诊,仅做了伤部CT扫描以确定伤情,因孩子尚在哺乳期,李女士为了孩子的健康忍受巨大的疼痛和精神折磨,未接受医生的建议住院治疗。为此,李女士在诉状中增加了3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但庭审中,被告车主及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均主张:李女士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伤后也未住院治疗,不符合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条件,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
临沭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认为,李女士因车祸致伤,为了哺乳期孩子的健康着想,自愿放弃住院治疗,身心承受巨大痛苦,充分体现了母爱的伟大,要求精神抚慰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法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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