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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一方为亲友举债进行担保,亲友无力偿还时,是否需要作为担保人的夫妻一方及其配偶承担债务呢?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确有发生。那么,从人情层面,你会比较同情担保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呢?也许,在不同的情况下,每个人的答案都不一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类型的多样化、扩大化的趋势正在逐步蔓延,这也引起了法律界对夫妻一方无偿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
案例:
这是一起李某诉杨某、孙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基本情况为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杨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就李某的借款提供了保证,随后李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王某,王某领取了该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当借款期限届满,李某向王某主张归还该借款,而此时的王某因经商失败身无分文,无法偿还,李某在多次向王某主张债权不得后,一纸将杨某及其妻子孙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担保的10万元的债务。
在本案件中,首先杨某以自己个人名义为债务人王某向债权人李某提供担保,保证该债务的实现,杨某承担该债务,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对杨某的妻子孙某是否应对该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就在于这10万元的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没有夫妻共同保证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驳回原告李某要求孙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仅支持李某要求杨某立即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立即上诉,二审法院却来了一个彻底颠覆,对一审的判决进行了改判,支持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就说明了二审法院认定了这10万元的担保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一案件,截然不同的观点,案例引发了诉讼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把握的问题,比如无偿担保之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法律面前,一方面是救济债权人权利;另一方面是维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两者如何才能达到平衡呢?针对此类案件,应
◆明确夫妻双方家事代理的权限范围
《婚姻法》赋予了夫妻双方的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为的法律行为,法律视其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然而,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局限在家庭生活领域,但对于家庭生活领域外的其他事项,夫妻一方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授权,否则另一方就无权代理。正因为家事代理制度的这样一个特点,各个地区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相应家事代理数额范围,规范为家庭生活领域。律师建议规定一万元数额以下的可以认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限,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过一万元的,则必须事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的凭证。
◆确保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
债权人如果要让保证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就必须提高对自身债权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也是出于对其自身经济安全和保护自身债权的考虑,债权人必须将夫妻一方的担保数额向夫妻的另一方核实、签字确认,并留下书面凭证。因为无偿担保之债具有很强的特定人身属性,是债权人对保证人人身信用的一种信赖和肯定,基于这种特定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确保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无偿担保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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