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这是一起李某诉杨某、孙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基本情况为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杨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就李某的借款提供了保证,随后李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王某,王某领取了该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当借款期限届满,李某向王某主张归还该借款,而此时的王某因经商失败身无分文,无法偿还,李某在多次向王某主张债权不得后,一纸将杨某及其妻子孙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担保的10万元的债务。
在本案件中,首先杨某以自己个人名义为债务人王某向债权人李某提供担保,保证该债务的实现,杨某承担该债务,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对杨某的妻子孙某是否应对该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就在于这10万元的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没有夫妻共同保证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驳回原告李某要求孙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仅支持李某要求杨某立即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立即上诉,二审法院却来了一个彻底颠覆,对一审的判决进行了改判,支持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就说明了二审法院认定了这10万元的担保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一案件,截然不同的观点,案例引发了诉讼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把握的问题,比如无偿担保之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法律面前,一方面是救济债权人权利;另一方面是维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两者如何才能达到平衡呢?针对此类案件,应
◆明确夫妻双方家事代理的权限范围
《婚姻法》赋予了夫妻双方的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为的法律行为,法律视其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然而,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局限在家庭生活领域,但对于家庭生活领域外的其他事项,夫妻一方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授权,否则另一方就无权代理。正因为家事代理制度的这样一个特点,各个地区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相应家事代理数额范围,规范为家庭生活领域。律师建议规定一万元数额以下的可以认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限,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过一万元的,则必须事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的凭证。
◆确保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
债权人如果要让保证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就必须提高对自身债权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也是出于对其自身经济安全和保护自身债权的考虑,债权人必须将夫妻一方的担保数额向夫妻的另一方核实、签字确认,并留下书面凭证。因为无偿担保之债具有很强的特定人身属性,是债权人对保证人人身信用的一种信赖和肯定,基于这种特定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确保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无偿担保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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