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奥运冠军庄晓岩与她的“金罐”之谜
发布日期:2013-11-05 作者:110网律师
为了弄清20多年前获赠的“奥运金罐”是真是假,奥运冠军庄晓岩一直在讨说法,即便是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罐门”案作出终审宣判以后。有媒体报道,今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领导出面接见了庄晓岩,她表示“感受到这是一片真心”,有关金罐案的信访才告一段落。
从奥运冠军到诉讼者、上访者,庄晓岩经历了怎样的“金罐门”?
1
密存20年的金罐仅包了层“金”纸
1992年,巴塞罗那。
在第25届奥运会女子柔道72公斤以上级的比赛中,庄晓岩连过五关,最后以漂亮的“一本”将古巴名将罗德里斯压倒,夺得了金牌。从此,中国柔道运动史注定离不开庄晓岩的名字,因为她是我国奥运历史上的首位柔道冠军。
庄晓岩1995年退役,并逐渐淡出公众视线。然而,2012年,她再次把公众的目光吸引到自己身上。
1992年,载誉归来的庄晓岩与其他冠军一道接受了广东健力宝公司奖励的印有“健力宝”字样、易拉罐形状的“金罐”。颁奖的地点在人民大会堂,当时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健力宝公司的高层均到场。
庄晓岩在接受采访时称,她这些年一直将这个“金罐”当宝贝一样爱护,并放在了隐秘地方,甚至还曾在银行保险箱里放了三年,“连我女儿长到16岁了,都没看过这个罐子一眼。”
2011年7月的一个傍晚,作为对双胞胎女儿升高中的奖励,庄晓岩小心翼翼捧出了这尘封近20年的“宝贝”。可还未等她从金罐说起当年的光荣岁月,孩子无意的一句话,彻底颠覆了金罐在庄晓岩心中的神圣“形象”。
小女儿用手掂量着金罐,并指着罐体上一个凸起的小泡说:“好像是假的。”庄晓岩用手轻轻一撮,罐体上便翘起了金色的皮,而下面漏出的却是银白色,再揭还是银白色。
庄晓岩有点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切,当初号称价值4万元的纯金罐怎么可能徒手撕得开?她回忆,虽当时自己并未到场领奖,但金罐的确是事后健力宝公司员工向自己转交的。近20年来,庄晓岩从来没有怀疑过金罐的真假,那么知名的企业,又在体育管理部门的见证下,通过媒体向举国瞩目的奥运冠军进行捐赠,怎么可能有假?
她拿着“金罐”到当地一家金店鉴定时,被店家明确告知“是个假货”。庄晓岩终于忍不住愤怒了,“这不是失望,而是愤怒,因为感觉自己被赤裸裸地欺骗了!”
随即,庄晓岩展开了和健力宝公司的交涉。
到底是纯金打造的罐,还是金颜色的罐?庄晓岩找到了当初也在颁奖现场的“体操王子”李宁。李宁说,可以帮忙找健力宝公司的人。
在李宁的牵线下,健力宝公司总裁助理陈维坚与庄晓岩进行了沟通。庄晓岩的代理人也在后来的法庭上出示了庄晓岩与陈维坚第一次沟通此事的通话录音。录音中,陈的态度非常好,还给庄晓岩道了歉,表示很重视这件事情,要派人来调查。
健力宝公司的确也派了人前往辽宁沈阳跟进此事,但双方却因为有分歧而没有协商出结果。之后,当庄晓岩再次与陈维坚沟通时,陈的一句“我们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吧”,让庄决定选择将此事件公之于众,并通知了有关媒体。
面对媒体报道的质疑,对于录音中道歉的事,健力宝公司表示仅是对时间久远、一时难以查清事实,不能帮庄晓岩及时解决问题而进行的道歉,并非是“承认错误”,更不是对“金罐不是纯金”的道歉。
这金罐到底是纯金打造的罐,还是金颜色的罐?是健力宝公司对曾经承诺的反悔,还是奥运冠军会错了意呢?双方开始陷入对于“何为金罐”的纠结。
奥运金罐不足金的报道引起了当时一同受奖的其他奥运冠军的关注。有冠军还找来媒体,并向其展示自己手中外表已褪变成黑色或黄铜色而内里为银色的金罐,支持金罐并不是所谓纯金的说法。
一时间,健力宝集团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后,健力宝集团发表声明,称将在内部调查,有初步结果后给奥运冠军和社会公众一个答复。
然而,庄晓岩却不能等了,因为2012年7月,距离1992年授奖之时已快接近20年了,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权利保护期的临界点了。再不起诉,就过了绝对的诉讼时效了。
就在此时,辽宁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北京等地同类鉴定机构对金罐进行鉴定后,出具的“露出部分为纯银,表皮为足金,罐重161.17克”的鉴定结论,坚定了庄晓岩起诉的决心。
2012年7月底,庄晓岩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庄晓岩认为,金罐与健力宝公司在赠与时声称的价值4万元不符,感觉受到了欺骗和愚弄。最初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健力宝公司为其更换纯金罐,并赔礼道歉。
在同年9月12日庭审时,原告庄晓岩又当庭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庭审的最后,原告又决定撤回了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请求。这样,庄晓岩唯一的诉讼请求就是给其更换一个纯金罐。
2
“价值4万元”的消息源扑朔迷离
如果是价值4万元,那么意味着这罐就该是纯金的。
庄晓岩的代理律师杨富壮认为,健力宝公司当年在全国媒体面前赠与奥运冠军18个金罐时,明确表示每个金罐价值4万元。以当年的金价折算,“金罐理应是纯金质地”。
杨富壮当庭出示了4组证据:作为物证的金罐,20年前的媒体报道,与陈维坚的通话录音,还有金罐的检验报告。其中,十分关键的是当初各媒体的报道,因为报道中提及了“金罐的价值为4万元”。
原告方认为,“从记者的采访和新闻稿件可以推断,‘金罐每个价值4万元’的说法肯定来自健力宝公司,否则不可能会有这么一致的报道。这相当于健力宝公司向外界承诺了金罐的价值。”
媒体的报道能等同于承诺吗?被告健力宝公司则回应认为,其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诺该金罐为整体纯金。“任何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均不能代替被告作出承诺,被告不对媒体的错误报道作出回应,也不产生承诺的法律后果。”
健力宝一方的律师认为,在双方未对金罐材质、规格、成分、含量、价值等进行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庄晓岩将金罐理解为整体纯金只是其个人理解。其还举例说,“现实生活中,具有局部黄金成分而俗称为金笔、金表、金牌的生活用品、工艺品、纪念品比比皆是,但未必就为整体纯金。”被告律师抗辩称,原告的个人理解,并不能作为增加被告法律义务的理由。
而关于合同的性质也是庭审争议的另一个核心焦点。
健力宝一方将辩论的重点放在了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上,认为案件的赠与事宜发生于1992年,应适用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标的物以当事人的实际交付物为准。换句话说,无论赠送一方承诺要送你多少东西,最终都以实际给与的标的物为准。
健力宝公司据此认为,原告要求更换纯金金罐没有法律依据。尽管原告将金罐理解为整体纯金,但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并不以受赠人的理解或期望为准,而应是被告实际交付之物以及原告实际接受之物为准。因此,原告在法庭上出具的金包银罐,就是最终赠与的物品。
庄晓岩一方则认为,健力宝公司的捐赠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人必须履行承诺。当时的赠与合同有关规定有个例外,就是对于公益类捐赠是诺成的,即从承诺时成立。
有媒体找到了当年为健力宝公司制作金罐的师傅。他告诉记者,健力宝奥运金罐在制作时就是“外层是纯金,里层是纯银”。原因是,纯金的质地较软,如果只是单独制作薄薄的罐身,必须有银或其他金属作为承托,否则无法造型。法庭上,被告的代理人也证实了其组织了对当年情况的调查,“1992年那一批的金罐材质主要就是金和银。”
3
是金钱意义大还是纪念价值先
金罐门的谜底越来越深,甚至有人爆料称,健力宝或许也是受害人,当年,金罐的制造及赠与事宜是由健力宝公司委托相关另一家公司代理,被告给足了钱,但具体经办的人却在实际操作中“走了样”。
然而,对于这些,健力宝在法庭上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随着庭审的进行,庄晓岩一方也开始有些摇摆不定。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庄晓岩一方撤销了之前要求健力宝公司赔礼道歉、给予50万元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仅要求将“金包银”的金罐更换为当初健力宝承诺的纯金金罐。
同年10月29日,三水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合同以及法律依据为由,判决庄晓岩败诉。同年11月7日,庄晓岩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庄晓岩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新闻报道属于间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观点错误。
在二审阶段,庄晓岩一方又相继提供了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5份媒体报道作为新证据,以加强证明“健力宝公司曾向社会公开承诺所赠金罐价值为4万元”这一事实。同时,她还向法院提交了《价格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本案争议的金罐进行价格鉴定。
而健力宝公司一方坚决不同意进行金罐价格鉴定。其代理律师认为,奥运金罐只是一件纪念品,是企业为了表达敬意赠送给运动员的,主要价值在于纪念意义,其实际价值无法通过价格鉴定来实现。健力宝公司从未对金罐的价值作出任何承诺,“媒体的错误报道,不应由健力宝公司埋单”。
经过庭审,2013年4月24日,佛山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庄晓岩再次败诉。
对于“金罐到底该价值几何”、“健力宝当初是否作出了承诺”这些公众广为关心的问题,二审判决并未如公众期待的那样,还原健力宝“金罐”的真相。
佛山中院认为,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本案应该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规定。庄晓岩与健力宝公司形成的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物以实际交付为准。“什么材质”以及“是否有过承诺”均对定案没有实质影响,法院对该部分事实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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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罐之谜
背后已有答案
对于这一结果,庄晓岩一方似乎早有“预见”,其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说,宣判的前一周,法院曾打电话要求到庭聆听宣判。“当时,已经猜到结果会是维持原判。”
对此,承办法官陈儒峰对这个“猜测”颇感无奈。对于裁判中并未对公众关注的涉案金罐到底价值多少、健力宝公司是否曾作出过有关承诺的问题作出最终判定,陈儒峰表示,既然双方都选择用法律来维护权益,那么就应该遵守法庭的裁判规则。
陈儒峰说,本案发生于20年前,在判决时首先要考虑的法律原则就是法的溯及力问题。尽管新合同法将公益性赠与合同改变为诺成性合同,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1988年发布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与新合同法中的规定不同的是,即使是公益性赠与也必须在最终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后方能生效。
“本案中,健力宝公司交付金罐且庄晓岩接受,双方赠与合同关系于该金罐交付时成立,合同确定的赠与物的材质及价值等具体内容以实际交付为准。对健力宝是否作出过承诺,以及金罐的质地、属性到底如何,均不在本案审查之列。”陈儒峰解释说,即便法庭查实健力宝公司当初作出过纯金的承诺,也不会改变今天的裁判结果。
有人质疑,如果都以“捐赠时”为准,那公益捐赠岂不是成为大企业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一场“秀”?对此,陈儒峰认为,公益捐赠的核心在于“公益”,针对的应是公共事业,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健力宝公司对于局限或者特定于当年奥运冠军的金罐奖励只是普通的、个别性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公益捐赠。
“我打这官司,不是为了钱。”庄晓岩在接受采访时说,“主要是想争一口气,我并不是瞎糊弄,一个金罐就是纯金的,现在也不过几万元,现在的几万元能买什么呢?但是我觉得这么多年来,我一直把这个金罐珍藏着,结果是我的感情被欺骗了,觉得接受不了。”
宣判后,庄晓岩明确表示将继续申诉、信访,在随后四个月时间里她不下3次去了北京。庄晓岩依然有着奥运冠军的执著。
“如果当初知道不是纯金的,就肯定不会要。”庄晓岩曾经说过。或许,对于健力宝公司只把金罐作为一个纪念的象征的说法,在庄晓岩和一般大众看来是无法接受的。一向被视为“国宝”的奥运冠军,与之匹配的奖励也应该是真材实料的“宝贝”,而不是一个所谓的纪念品。尽管健力宝一方赢得了官司,但是有关对这种体育赛事奖励式的营销模式,或许才是真正值得我们反思之处。
对于冠军而言,其看重赠品的金钱价值无可厚非,毕竟一个企业给予的所谓荣誉与一块奥运金牌所能带来的纪念价值,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回到20年前,不可否认的是,人民大会堂的这场赠与活动,健力宝公司在以金罐对奥运冠军表达敬意之外,也获得了由赠与带来的巨大广告和宣传效应。在许多人看来,有收益就该付出对价。
然而,“健力宝金罐”案毕竟源于我国体育营销的“幼稚期”。由于当初缺乏法律观念,未能在捐赠前就有关赠品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标的物的价值、质地、属性,为今天的纠纷埋下伏笔,这是有关部门和运动员自身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历史教训。时至今日,期待通过诉讼还原“金罐”真相的想法是好的,但并非诉讼就能弥补一切的过失。在纠纷面前,法庭只能靠证据说话。
尽管庄晓岩败诉了,但是并非意味着这场金罐之争没有丝毫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她已经实现了她的诉讼目的。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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