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该给予帮助吗?
发布日期:2013-11-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肖某(男)婚前在农村建有两层楼房一幢,1998年与章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章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一直在家休养。2000年,肖某婚前楼房被拆迁,取得安置房两套。2005年肖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张某提出离婚。由于章某无其他经济来源,离婚后又无处居住,生活必将陷入困境。于是,章某要求肖某给予其生活帮助。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本案,肖某拥有两套住房,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能力,而张某因并丧失劳动能力,既无生活来源又无处居住,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肖某应对张某给予住房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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