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案例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450号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河南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2年10月23日
[裁判字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450号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庆,男,1967年生,住济源市亚桥乡东郭路村。 委托代理人赵玉亮,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苗玉杰,济源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庆,男,1967年生,住济源市亚桥乡东郭路村。

    委托代理人赵玉亮,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苗玉杰,济源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天怀,男,1954年生,住济源市亚桥乡东郭路村。


    上诉人李国庆因与被上诉人赵天怀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亮,赵天怀等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8日晚8点左右,李国庆见赵天怀在打扑克,即前去辱骂,后双方发生吵骂,吵骂中李国庆朝赵天怀头部打了一拳,接着二人撕拽到一起,致赵天怀受伤。李国庆即到济源市公安局亚桥派出所报案,并于次日到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左额颞部软组织损伤,住院13日,2000年9月1日出院,医嘱适当休息(2周),花去住院费1531元。同年8月24日,经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赵天怀损伤确切,构成轻微伤。亚桥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查处,并对李国庆作出治安处罚50元的裁决,李国庆对此裁决未申诉,该裁决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在此期间赵天怀花去法医鉴定费18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公安机关协商未果,酿成诉讼。另查:济源市公布的本市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21元。诉讼中,李国庆主张其未打赵天怀,而是赵天怀欧打其,提交了王继永的证言,赵天怀不予认可,李国庆对赵天怀住院费及法医鉴定费有异议,申请鉴定,并反诉要求赵天怀赔偿其受伤的损失30634.60元,但均未在规定期间内予交相就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在赵天怀打扑克时,李国庆前去辱骂,导致双方吵打,致赵天怀受伤,这一事实已经公安机关查实,并对李国庆作出治安处罚,李国庆虽否认殴打赵天怀,并提交了王继永的证言,但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的生效裁决,故李国庆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天怀住院费1531元,法医鉴定费180元,有单据为凭,虽李国庆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予以交鉴定费,故对李国庆的异议,不予采信,对此二项费用,予以认定。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赵天怀的相应损失为误工费171.72元(2321÷365527)、护理费82.68元(2321÷365513)、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10513),以上共计2095.40元。另赵天怀请求李国庆赔偿营养费280元,根据上述意见中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赔偿营养费应当以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为宜,而赵天怀的伤仅属轻微伤,并不构成轻伤,故对赵天怀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另李国庆反诉要求赵天怀赔偿其受伤的损失30634.60元,因未在规定期间内予交诉讼费,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一、李国庆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赵天怀住院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共计2095.40元;二、驳回赵天怀超出第一条范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赵天怀负担50元,李国庆负担75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