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发布日期:2013-11-12 作者:任文娟律师
案例:
王某与李某结婚并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女方王某再生育小孩后,便开始在家专门照顾孩子与李某的父母,并打理家务,从此失去了收入来源。最后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问,王某因照顾老人与小孩而一直没有工作,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多分的财产吗?
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此外本法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该规定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离婚时的一种延伸和表现,也是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本案中,王某婚后为家庭尽量主义的义务,并因此失去了收入来源。根据相关规定,王某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可以要求对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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