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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三期”的法医学鉴定

发布日期:2013-11-20    作者:史文洁律师
李琳 ,吴军
(1.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侦支队,上海 200336 ;2.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 200063)
[摘 要]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常涉及休息、护理和营养期限的法医学鉴定。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标准。本文从确定人身损害事实的存在、后期治疗、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个体差异、假体装置、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多发性复合性损伤、鉴定时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等方面谈及“三期”鉴定时应遵循的原则和须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休息期限; 护理期限; 营养期限;
法医学鉴定 。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2072(2004)04-0042-02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或在调解处理这类纠纷时常涉及休息、护理和营养期限(以下简称“三期”)的法医学鉴定。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标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制定的《人体损伤医疗时限参考意见》以及其他诸多单位、部门制定的有关“三期”的鉴定标准,为一些鉴定机构及地方人民法院参照使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无章可依的局面。鉴于此,本文结合实际检案中经验体会,谈谈在“三期”鉴定时应遵循的原则和须注意的事项:
一、休息期限
    指人体损伤后,不能参加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常参照医疗时限和功能恢复锻炼时间确定。医疗时限是指受损机体组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者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
二、护理期限
    指人体损伤后,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设置陪护人的时限。住院期间是否需要护理可根据治疗医院意见确定;出院后或者虽未住院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期限,可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3.1.4之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依据上述规定及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确定是否需要专人护理,护理的期限及护理的人数。生活自理能力恢复时,应当终止护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有关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三、营养期限
    是指人体损伤后发生代谢改变(增高或者营养储备明显消耗或者摄入、吸收、利用不足),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伤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素的时限 。伤情趋于稳定,上述情况得到纠正或改善,可以终止补充营养。通常情况下,一般性损伤的治疗,不需要补充营养。
四、确定人身损害事实的存在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鉴定中常可能存在着受害人的索赔、报复心理,往往主诉“伤情很重”或隐瞒既存疾病以求医生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诊断”,针对这一特殊情况,鉴定人员要注意排除干扰去伪存真。对每一受害人应详细询问受伤(疾病)史,认真审阅伤后原始病历档案,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以及必要的影像学、电生理学和其他实验室检查,疑难复杂案例请临床专科医生会诊,以确定原发性损伤的客观存在、损伤的程度及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原发性损伤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这是其承担赔偿(法律)责任的依据。
五、后期治疗
    “三期”鉴定有时还包括后期治疗鉴定,后期治疗是指人体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但遗留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需要依赖补救性医疗措施的,一般限于能明显恢复生理功能或明显改善生活质量的方法。常见损伤后期治疗有:损伤后需要植皮或肌腱、血管、神经损伤需二期修复以恢复肢体运动功能的;生理管口狭窄需行扩张手术的; 损伤致使显著影响容貌,需要整容的;颅骨缺损需要修补的;牙齿折断或脱落需要修补或安装义齿的;需要取出内固定物的;需要安装假肢的等等 。
六、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人体在某些疾病条件下,组织器官受轻微外力作用即出现严重后果,如病理性脾肿大在腹部受到轻微外力作用时,发生破裂而危及生命。在“三期”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存导致后果的,应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损伤后果中的作用判定赔偿比例:完全作用(96%-100%)、主要作用(56%-95%)、相等作用(45%-55%)、次要作用(16%-44%)、轻微作用(5%-15%)、没有作用(0%-4%),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进行分析 。
七、个体差异
    就损伤本身而言,有一定的规律性,每种损伤的“三期”大体上有个限定范围,但具体执行不能死搬硬套标准,因个体差异或治疗条件、水平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有些伤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对待。如骨折者年老体弱或患有糖尿病、营养不良、骨代谢异常、慢性肝肾疾患等,常会发生骨延迟愈合、骨不连或骨髓炎,这些势必延长“三期”,鉴定时应以损伤实际临床治愈或者体征固定所需时间为准。又如,学龄前儿童,本身就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受伤后在临床治疗期间,应全程设置陪护 。
八、假体装置、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的“三期”鉴定
    随着医学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质量的改善,一些假体装置、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因治疗疾病、损伤或美容、整形手术与人融为一体,成为人体的一部分,保持着人体的外形,完成着人体的功能,还可能维系着人的生命。因此,人体中这些特定物(应该除能方便地、随意脱卸的,如可摘卸义齿)的损坏,也必然会不利于人体本身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所以从法律上讲,人体中的这些假体装置、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就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的法律属性,如造成人体中这些特定物的损坏,须再次移植或置换就应当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三期”的法医学鉴定 。
九、多发性、复合性损伤的鉴定原则
    多发性复合性损伤表现为伤害部位较多、损伤程度不一,“三期”不能简单用多处损伤累计相加,一般以医疗时限较长的一处伤情为基础,然后依据多处损伤伤情、结合临床治疗情况、医疗转归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十、鉴定时机
    “三期”最佳鉴定时间,一般应在医疗终结后进行,可以避免由于鉴定时间不同而出现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同时要兼顾办案期限,对于医疗尚未终结但司法部门需要的情况下,鉴定人可在鉴定书中对损伤的预后作一评估,待医疗终结后可再复检。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减少由于鉴定时间不同而出现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
十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今天,现代医学已由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发展到生物-心理-社会多元化模式,人体损伤不但包括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和功能损害,还应包括精神心理损伤和社会功能障碍(如社会交往能力、活动能力、再就业能力等)。即要从单纯评价躯体的损害向综合评价躯体的、心理的和社会功能的损害转换。
 
人身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处理不好易造成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且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为了适应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需要,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地制订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三期”的鉴定标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上海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4.2 颅骨骨折
4.2.1 颅盖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2.1 颅底骨折
颅底单纯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4.3 脑损伤
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
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4.4 脑损伤后遗症
4.4.1 外伤性癫痫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
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 (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 (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5 面部损伤
5.1 颌面部损伤
5.1.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颌面部穿通伤: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1.2 颧弓、颧骨骨折
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1.3 上、下颌骨骨折
上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下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Le Fort、Le Fort型骨折伴有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
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1.5 腮腺及导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1.6 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2 口腔损伤 
5.2.1 牙槽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5.2.2 牙齿损伤
牙齿挫伤或脱位:休息1-15日,营养1-15日,无需护理。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休息7-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2.3 舌损伤
舌裂伤:休息7-1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舌缺损或离断:休息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7-15日。
5.3 眼部损伤
5.3.1 眼睑损伤
眼睑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无后遗症: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3.2 泪器损伤
泪腺损伤:休息30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3.3 结膜损伤
结膜擦挫伤:休息1-7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结膜裂伤:休息7-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
5.3.4 角膜损伤
角膜擦挫伤:休息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角膜撕裂伤:休息30-9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角膜穿通伤: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3.5 虹膜睫状体损伤
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外伤性虹睫炎: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虹膜根部离断: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外伤性无虹膜: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前房出血: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房角后退: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睫状体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玻璃体积血: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继发性青光眼: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角膜血染: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3.6 晶状体损伤
晶状体脱位: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外伤性白内障: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3.7 玻璃体损伤
玻璃体脱离:休息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玻璃体积血:休息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3.8 眼底损伤
视网膜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视网膜出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视网膜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脉络膜出血:休息6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脉络膜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脉络膜裂伤: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黄斑裂孔: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视神经损伤: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3.9 眼球摘除
损伤后眼球即刻摘除: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20-30日。
损伤后经治疗摘除:休息60-18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
5.3.10 眼内异物
眼内异物取出:休息6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眼内异物未取出: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3.11 眼眶损伤
软组织损伤:休息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眼眶内异物: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眼眶内出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眼眶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3.12 眼外肌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
5.4 鼻部损伤
5.4.1 鼻损伤
鼻骨线形骨折:休息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鼻骨粉碎性骨折: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鼻中隔损伤: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鼻窦损伤:休息15-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5 耳部损伤
5.5.1 外耳损伤
外耳软组织损伤:休息1-6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耳廓缺损或离断: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外耳道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耳廓离断后再植: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5.5.2 鼓膜穿孔
自行愈合:休息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需手术修补: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5.5.3 听骨链损伤
听骨链损伤:休息3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5.4 内耳损伤
迷路震荡: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圆窗破裂: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5.5 颞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45日。
6 四肢骨折  
6.1 上肢骨折
6.1.1 锁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1.2 肩胛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1.3 肱骨近端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4 肱骨干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30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6.1.5 肱骨髁上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6.1.6 肱骨髁间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6.1.7 桡骨头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1.8 尺骨鹰嘴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9 尺骨、桡骨干骨折
尺骨或者桡骨骨折: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尺桡骨双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并发桡骨头或者下尺桡关节脱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10 桡骨远端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1.11 腕骨骨折
舟状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月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经舟状骨月骨周围脱位:休息12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其他骨折:休息90-15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12 掌骨、指骨骨折
掌骨骨折:休息4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指骨骨折: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6.2 下肢骨折
6.2.1 股骨颈骨折(囊内)
非手术治疗:休息24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
手术治疗:休息18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2.2 粗隆间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18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
手术治疗:休息18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90-150日。
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2.3 股骨干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30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6.2.4 股骨远端骨折
股骨髁上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股骨髁间骨折:休息12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6.2.5 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6.2.6 胫骨平台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2.7 胫骨、腓骨干骨折
胫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腓骨骨折:休息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胫腓骨双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开放性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
胫骨远端Pilon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2.8 踝部骨折
单踝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双踝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三踝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2.9 距骨骨折
距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
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2.10 跟骨骨折
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
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休息90-24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24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
6.2.11 足部骨折
跖骨骨折或跖跗关节骨折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除距骨、跟骨外的其他跗骨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趾骨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6.3 关节损伤  
6.3.1 肩关节脱位
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6.3.2 肘关节脱位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6.3.3 髋关节脱位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6.3.4 其他关节脱位
胸锁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肩锁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腕骨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腕掌关节脱位:休息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掌指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指间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距骨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跗骨间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跗跖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跖趾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趾间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跗足关节骨折脱位:休息6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6.3.5 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
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6.3.6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 骨盆及脊柱损伤
7.1 骨盆骨折
稳定型骨折: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不稳定型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7.2 脊柱损伤
7.2.1 脊柱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7.2.2 脊髓损伤
脊髓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脊髓挫伤或者压迫:休息150-360日,营养90日,护理120-180日。
脊髓损伤后遗留感觉运动功能障碍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7.2.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7.2.4 椎弓根崩裂、滑脱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
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 周围神经、血管损伤  
8.1 周围神经损伤
周围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股神经等)损伤:休息90-180日(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8.2 四肢血管损伤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肱动脉、肱动脉、尺动脉、桡动脉、股动脉、动脉等):休息30-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60日。
血管损伤后严重感染、肢体末端缺血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8.3 肢体离断伤
断肢: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断指:休息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断肢(指)再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安装义肢的,护理期可酌情延长。
8.4 肢体软组织损伤
软组织擦挫伤面积<6%: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软组织擦挫伤面积≥6%:休息15-60日,营养7-30日,护理1-7日。
裂创累计长度小于15cm:休息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裂创累计长度大于15cm: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疤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 颈部、胸部损伤 
9.1 颈部损伤
9.1.1 颈部皮肤裂伤
单个创口长度<5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休息15 -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单个创口长度≥5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9.1.2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
甲状腺损伤: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甲状软骨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5日,护理7-20日。
甲状旁腺损伤伴有功能减退: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 胸部损伤
9.2.1 胸腹部软组织损伤
软组织挫伤面积<6%: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软组织挫伤面积≥6%:休息15-60日,营养7-30日,护理1-7日。
单个创口长度<10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休息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单个创口长度≥10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9.2.2 肋骨骨折
1-3根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4-7根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8-11根骨折:休息120-150日,营养60日,护理20-30日。
≥12根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75日,护理30-40日。
多根多处骨折:休息60-180日,营养30-75日,护理15-40日。
9.2.3 胸骨骨折
闭合性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开放性骨折 :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9.2.4 气胸
小量气胸(肺压缩1/3以下):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中量气胸(肺压缩2/3以下):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大量气胸(肺压缩2/3以上):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剖胸手术:休息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5 血胸
小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以下):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中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1500 mL):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大量血胸(胸腔积血1500mL以上):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剖胸手术:休息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6 肺损伤
肺挫伤:休息30-9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肺裂伤:休息60-15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闭式胸腔引流: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剖胸手术: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7 气管、支气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
9.2.8 食管损伤
机械性:休息60-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化学性:休息120-180日,营养120-180日,护理120-180日。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9 心脏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120-21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遗留心功能障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0 胸导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120-180日,护理120-180日。
9.2.11 纵隔气肿、脓肿、感染
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
9.2.12 膈肌破裂
膈疝形成: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9.2.13 女性乳房损伤
乳房损伤:休息30-6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9.2.14 胸部挤压伤
胸部挤压伤: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并发其他器官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 腹部、盆部损伤
10.1 腹部损伤
10.1.1 肝脏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影响功能: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1.2 脾脏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1.3 胰腺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影响功能: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1.4 胃肠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影响功能: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1.5 胆道损伤
胆囊破裂: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胆管破裂:休息60-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影响功能: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1.6 肾脏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影响功能: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 盆部损伤
10.2.1 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
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休息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休息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2 卵巢、输卵管、子宫损伤
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休息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休息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10.2.3 产科损伤
先兆流产:休息3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难免流产:休息6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早产:休息6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死胎:休息60-9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胎盘早剥:休息60-9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10.2.4 阴茎损伤
阴茎挫伤:休息1-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阴茎裂伤:休息15-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阴茎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阴茎断裂或者离断:休息3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需要二期整形或者再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5 阴囊及内容物损伤
阴囊血肿或者鞘膜积血:休息15-6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精索血肿或者断裂: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阴囊撕裂伤:休息15-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睾丸挫伤: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睾丸破裂:休息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10.2.6 外阴、阴道损伤
外阴、阴道挫伤:休息1-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外阴、阴道裂伤:休息15-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处女膜破裂:休息15日,营养15日,护理7日。
外阴阴道组织缺损: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
11 其他全身性损伤
11.1 烫伤
轻度烫伤:休息15-30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中度烫伤:休息60-9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重度烫伤:休息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特重度烫伤或者伴有有其他系统并发症: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要二期矫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1.2 冻伤
局部一度冻伤:休息1-3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局部二度冻伤:休息30-6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局部三度冻伤:休息90-15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全身冻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2 附则
12.1 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休息期的评定其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一般不超过24个月。
12.2 多处损伤的,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
12.3 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12.4 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12.5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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