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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法庭阻击战”全胜

发布日期:2013-11-28    作者:110网律师

村支书三次一审被判徒刑
杨清乐律师三次“法庭阻击战”全胜

本报记者 陆丰

一起村支书被指控非法侵占农用地罪的刑事案件,在葫芦岛杨清乐律师的阻击下,变成了一场拉锯战,一审法院三次判处被告人罪名成立,杨清乐律师三次上诉辩护成功,最后终于在2013年5月,结束了这场拉锯战,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的罪名不成立。

为村里办企业,村支书遭到犯罪指控

这名村支书姓周,是葫芦岛市绥中县的一名村支书。2010年9月,绥中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书记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名成立,判处周书记有期徒刑一年。
周书记不服此判决,找到了葫芦岛律师杨清乐作为其上诉的辩护人,提起了上诉。
法院认定周书记犯罪的事实是:2005年到2007年之间,周书记所在的村修建了一个农贸市场,这个农贸市场没有经过土地部门的审批,属于非法占地,因为占用的是农用地,所以构成非法侵占农用地罪。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如果侵占的是非基本农田,必须达到10亩以上才构成犯罪。
绥中县法院认定周书记侵占的是非基本农田,数量是23.31亩,所以周书记构成了非法侵占农用地罪。
周书记倍感冤屈。“我自己一寸土地也没占用,修建市场当时县里领导都来了,我给村里修建市场,咋就变成我个人非法侵占农用地罪了呢?”
杨清乐律师第一次阻击战:用可靠的法律武器致胜

杨清乐律师经过仔细查阅卷宗,以及实地查看,发现,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侵占农用地23.31亩,并不全是修建市场用地,而是修建花圃大棚、修建牛圈和养猪场等用地的合计数字。
杨清乐律师早就掌握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就是修建养殖场的养殖用地和修建花圃大棚的用地,以及为之配套的道路用地,仍然属于“农用地”,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农用地的使用用途,而根据司法解释,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必须是所侵占的土地,已经变成了“非农用地”。
一审律师为周书记辩护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想到这个决定此案本质的关键问题,只是侧重从周书记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角度来辩护了。
二审开庭时,杨清乐律师拿出来明确的法律依据,那就是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这个文件规定,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这个文件还明文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
按照这个规定,一审判决所认定的23.31亩土地,去掉养殖、和花圃等设施农业用地,已经不足10亩。
杨清乐律师拿出的规章规定是辩护最有利的武器,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裁定,撤销绥中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绥中县法院重新审理。第一次较量,辩护方取得了胜利。

非法律因素介入,引发第二次阻击战

绥中县法院第二次审理该案,没有想到绥中县法院又做出了和第一次一样的判决,仍然认定周书记罪名成立,判处周书记有期徒刑一年。有人披露,这次仍然判处周书记有罪的原因是有“非法律因素介入”。
案件第二次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杨清乐律师再次作为周书记的辩护人,在法庭上阻击对周书记的指控。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书记非法侵占农用地罪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同意撤回对周书记的指控,于是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
第二次阻击战,辩护方又取得了胜利。

第三次较量,周书记罪名被判不成立

案件发回重审之后,检察院撤回了对周书记的指控。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检察院又在2012年8月,起诉了周书记,仍然指控周书记犯有非法侵占农用地罪,而且还加上了一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
绥中县法院第三次做出判决,认定周书记非法侵占农用地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判刑一年,非法转让农用地罪也成立,也是判刑一年,两个罪名刑期加起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周书记仍然不服判决,杨清乐律师第三次在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法庭上为周书记辩护。
2013年5月2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终于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定,指控周书记非法侵占农用地罪不成立,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对周书记免予刑事处罚。
杨清乐律师为周书记洗脱罪名的法庭阻击战,三战皆胜,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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