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吃干锅自行添酒精不慎起火苗邻座被烧伤 肇事者负全责餐馆担补充责任
发布日期:2013-12-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回放】
2011年初夏的一个晚上,曹老伯在一家餐馆用餐。席间,曹老伯点的干锅酒精炉内的液体酒精渐渐用完,由于服务员暂时不在场,又看到别人都去近旁的服务台取来酒精自行添加,曹老伯便照做。谁知,在没有熄火的情况下直接将液体酒精倒入后,火苗一下子窜出。借着空调的风向随即引火至隔壁桌,猛然间扑向邻座的曾先生,将其面颈等部位烧伤。
当晚,曹老伯与曾先生妻子签署协议,曹老伯承诺对曾先生之伤负全责,并垫付医药费1.3万余元及给付现金3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曾先生右耳、面部、双上肢灼伤。事后,曹老伯却反悔承担全部责任。他认为,自己虽有过失,但餐馆违规使用液体酒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餐馆应承担主要责任。
【以案说法】
问:曹老伯和餐馆的责任划分当如何认定?
答: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被告曹老伯在未找到服务员的情况下自行添加液体酒精,从而不慎引火致原告烧伤,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餐馆违规使用液体酒精,且未有安全措施予以保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曹老伯于事故后为原告垫付的相关费用可在本案确定其赔偿款项中予以扣除。曾先生去餐馆就餐,却突遭邻座火苗袭来将面颈等烧伤,原因是邻座曹老伯吃干锅自行添加液体酒精。曾先生将曹老伯及餐馆告上法院。近日,闸北区法院判决,曹老伯负全责,给付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餐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11年初夏的一个晚上,曹老伯在一家餐馆用餐。席间,曹老伯点的干锅酒精炉内的液体酒精渐渐用完,由于服务员暂时不在场,又看到别人都去近旁的服务台取来酒精自行添加,曹老伯便照做。谁知,在没有熄火的情况下直接将液体酒精倒入后,火苗一下子窜出。借着空调的风向随即引火至隔壁桌,猛然间扑向邻座的曾先生,将其面颈等部位烧伤。
当晚,曹老伯与曾先生妻子签署协议,曹老伯承诺对曾先生之伤负全责,并垫付医药费1.3万余元及给付现金3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曾先生右耳、面部、双上肢灼伤。事后,曹老伯却反悔承担全部责任。他认为,自己虽有过失,但餐馆违规使用液体酒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餐馆应承担主要责任。曾先生去餐馆就餐,却突遭邻座火苗袭来将面颈等烧伤,原因是邻座曹老伯吃干锅自行添加液体酒精。曾先生将曹老伯及餐馆告上法院。近日,闸北区法院判决,曹老伯负全责,给付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餐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11年初夏的一个晚上,曹老伯在一家餐馆用餐。席间,曹老伯点的干锅酒精炉内的液体酒精渐渐用完,由于服务员暂时不在场,又看到别人都去近旁的服务台取来酒精自行添加,曹老伯便照做。谁知,在没有熄火的情况下直接将液体酒精倒入后,火苗一下子窜出。借着空调的风向随即引火至隔壁桌,猛然间扑向邻座的曾先生,将其面颈等部位烧伤。
当晚,曹老伯与曾先生妻子签署协议,曹老伯承诺对曾先生之伤负全责,并垫付医药费1.3万余元及给付现金3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曾先生右耳、面部、双上肢灼伤。事后,曹老伯却反悔承担全部责任。他认为,自己虽有过失,但餐馆违规使用液体酒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餐馆应承担主要责任。
【以案说法】
问:曹老伯和餐馆的责任划分当如何认定?
答: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被告曹老伯在未找到服务员的情况下自行添加液体酒精,从而不慎引火致原告烧伤,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餐馆违规使用液体酒精,且未有安全措施予以保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曹老伯于事故后为原告垫付的相关费用可在本案确定其赔偿款项中予以扣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海 周红山 律师 15121050074)
【以案说法】
问:曹老伯和餐馆的责任划分当如何认定?
答: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被告曹老伯在未找到服务员的情况下自行添加液体酒精,从而不慎引火致原告烧伤,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餐馆违规使用液体酒精,且未有安全措施予以保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曹老伯于事故后为原告垫付的相关费用可在本案确定其赔偿款项中予以扣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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