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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构想

发布日期:2013-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国有垄断企业;改革构想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竞争一词中国古来有之,《庄子·齐物论》中就有“有竞有争”之说。但是在中国竞争成为经济意义上的竞争,成为经济的核心要素却是1992年后的事了。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时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伟大构思。作为市场经济核心要素的竞争才逐渐被我们所熟悉。

一、竞争在经济发展的角度上的积极作用。

(一)竞争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方式

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的方式,但是使有效的资源配置得以实现,必须通过竞争这一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都要以市场以中介,在供求、价格、竞争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进行配置,其中竞争是唯一的能动因素。供求的变化,价格的涨落都要通过竞争才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供给与需求通过竞争形成一定的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由于竞争反过来又影响供求的变化,由此引导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从不和力道相对合理的循环中螺旋式上升,从而使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商场经济条件下得以实现。

(二)竞争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

恩格斯认为,只有经过竞争的波动从而经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产生的价值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在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必然表现为竞争形势,拼通过竞争来实现。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生产领域中,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使个别劳动时间平均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形成商品的价值;二是在流通领域中,商品生产者的竞争使商品价格以商品价值为基础转换成市场价格,从而使等价交换规则得以实现;三是统一市场形成后,由于利润率的不同而引发的不同部门商品生产者的竞争,驱动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利润平均化体现了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发展现阶段的要求。

(三)竞争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

马克思认为,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强制规律支配着每个资本家,竟争迫使资本家不断扩大自己的资本来维护自己的资本。在商品生产中,竞争不仅对于资本家有这样的压力作用,而且对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也都会产生同样的压力作用。竞争推动生产力发展主要是通过竞争的优胜劣汰法则体现的:在强大竞争压力作用下,迫使商品生产者必须千方百计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不断开展产品技术和组织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依靠市场化改革获得了高速的经济增长,由上可知竞争这一市场的核心机制居功至伟。然而竞争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却并未得到足够的保障。行政力量对于市场竞争的干预,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对于经济的影响,几乎在中国经济中随处可见。

国有垄断企业并非中国特色,外国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亦有国有垄断企业。例如新加坡、法国等。新、法的国有垄断企业对其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进一步促进了竞争。但是中国的国有垄断企业却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害群之马。中国的国有垄断企业与新、法的国有垄断企业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在生产、资源配置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政府事先进行计划。中国的国有垄断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经济遗留的特征。计划与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从根本上讲是对立的。所以国有垄断企业不可避免的要排斥市场,排斥竞争。

具体来说,政府直接控制国有垄断企业,以国有垄断企业为工具控制国家经济命脉。为维护国有垄断企业的地位,政府不可避免的要给予其政策税收等各种优惠,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先天占有优势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有甚者,政府会打压民营经济,例如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这都严重影响了竞争、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有垄断企业的危害不限于此。国有垄断企业以政府为支撑,凭借其垄断地位,排除市场规律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国有垄断企业可以控制其产品的价格,而消费者却不得不接受这一价格。即使这价格很荒唐,比如中国现今的油价。而且由于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上没有选择权,所以产品的质量往往也得不到保障。国有垄断企业除了在产品价格和质量方面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其问题还在于要素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上的扭曲效应。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一大特点是效率低下,效率低下必然导致浪费严重,但是政府还是要将较多的资源分配给国有垄断企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至于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我想每个中国人都深有感触,国有垄断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可是让世界人民都眼红的。

国有垄断企业发展至今已经到了风口浪尖之上,必须对国有垄断企业进行改革,但是谁又知道改革会触碰既得利益集团的多少利益?改革之路千难万难,但是改革之路势在必行。2007年8月30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应该担此重任。但是遗憾的是《反垄断法》不但没有对国有垄断企业进行必要的规范限制,反而对其进行保护。

当前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形成垄断,权威性的观点采取反向排出的观点,提出“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只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2)、该行为是否有法律或者政策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是依据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做出的,即使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这一解释将具有法律或者政策依据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合法化,就有可能把我国经济生活之中实际上广泛存在的以行政权力保障和维持的如电力、石油、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垄断归属于国家垄断或自然垄断而排出在行政性垄断之外,这样就自然不受《反垄断法》约束。国有垄断企业便可“逍遥法外”。

之所以将具有法律或者政策依据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合法化,政府解释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很难确定哪些有法律或政策依据的滥用行政权力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我们似乎不能对行政权力合法边界进行确定,无法准确地把握“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尺度。

而且将具有法律或政策依据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合法化的目的真的是政府所说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国有垄断企业不断的损害民众利益打压民营经济,这难道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国有垄断企业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国家经济调节权与市场竞争权的冲突。政府不放心将经济命脉交给那只看不见的手—市场,所以就必然导致政府过多的使用经济调节权以牢牢的控制经济命脉,即使是以牺牲人民利益损害国家发展为代价。有经济学家指出,目前中国唯一应该反对的垄断就是政府设置的准入障碍和经济特许。如果解除了政府保护,市场上出现的一切似乎是垄断的竞争形态其实就都是自由竞争的结果。这位经济学家的言论虽有些偏颇,但对国有垄断批评还是有些道理。既然公共利益难以界定和判断,设立国有垄断企业的本质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样是不是应该把国有垄断企业归于《反垄断法》的控制之下?

二、对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构想

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对于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从制度层面讲,一是要给予受到政府行为影响的当事人以诉权并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绝不能只依靠行政系统的自查自纠;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听证与授权程序,规范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最起码不能它说涨价就涨价)。这是传统的以私权利保护和分权来制衡公权力的基本思路,没有特别的新意。个人认为对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重点应在管理层面,这里我们不妨借鉴新加坡对其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

(一)国有垄断企业的惰性问题

政府对国有垄断企业应不在提供特殊的优惠或保护政策,将其放到市场中竞争,强调国有垄断企业必须市场化运作,并对其有明确的盈利要求,对其经营者的考核也主要考核利润指标。国有垄断企业一旦不能盈利或盈利能力变差,政府就果断对其进行制裁甚至可将其卖掉。这种明确的态度及果断的做法,可以使国有垄断企业的盈利动机很强。

(二)国有垄断企业经营者素质及积极性问题

国有垄断企业经营者的选拔应完全市场化运作,进行广泛的选拔人才薪酬水平与国际接轨。这样就可以保证国有垄断企业能够获得高素质的管理者并保证经营者有足够的积极性。同时必须坚决反对政府的选派任命这样只会导致官商不分,寻租谋私。

(三)政府干涉过多问题

1、国有垄断企业的人事任免

应由财政部长牵头成立国有垄断企业的董事会任命委员会。董事会任命委员会由财政部长及与经济民生有关的各部部长及行业专家组成。委员会内各成员是平级关系没有隶属关系。国有垄断企业的人事任免由董事会任命委员会协商决定,由总理签字生效。

2、政企关系的“一臂距离”原则

所谓的“一臂距离”原则是指队列中的伙伴与前后左右都保持一定的距离。该原则用于经济领域针对的是一些具有隶属或密切关系的经济组织,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厂商与经销商等。根据这一原则,这些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处理利益纠纷乃至纳税义务上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不能取代或支配另一方。这里所讲的政企关系的“一臂距离”原则是指企业独立经营,政府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其根本精髓是将企业推向市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参与企业管理,政府在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同时,参与企业的重大投资,并购决策,对企业董事会进行提名、任命。依据经营业绩对企业高层进行考核、奖惩。

3、政府和民营企业的关系

基本的经营思路是“不谋求控股,搭民营资本的便车”。借助私人股东的监督积极性和监督机制老降低投资风险,并避免国家的不当干预保证公司完全按照非常规范的市场游戏规则运作,实现政府和民营经济的双赢局面。

4、政府对企业的监督问题

政府对国有垄断企业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母公司再按照市场规则监督下属企业。

在国有垄断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2-3位是政府公务员。这些人代表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为了斩断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几个人不在国有垄断企业领取薪金,其薪金由政府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为了提高这部分公务员的积极性政府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对委派的董事实行奖惩,经营业绩好的,董事可以升迁,担任更重要的职务获得更多的薪金,如果经营业绩不佳,董事将失业。

除此之外,国有垄断企业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使财政部随时了解其经营状况。政府作为所有者(或者官方所说的管理者),也可以随时对国有垄断企业进行检查。

另外,社会公共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为了防止由于信心不对称可能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垄断企业应公开其经营状况。任何机构或个人只需缴纳很少费用都可以在工商部门调阅任何一家企业的资料。



【作者简介】
胥忠明,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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