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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下的百分之四十责任

发布日期:2013-12-21    作者:王可红律师
      李某驾驶一客运汽车行驶至临沂市罗庄区八块石附近红绿灯路口,与一骑三轮车的卖菜的老太太发生了剐蹭。驾驶员李某及随车人员随即下车查看,把老太太搀扶到了路边,经询问没事便驾车离开。
      三个月后,法院给李某邮寄了一份传票。此时才得知李某驾驶的车早被查封,李某也被通缉了,责任认定书也出来了,李某是全责。   
      接受委托后,首先针对李某不服责任认定的情况,依法为其申请了复核,因为不管复核是否能够改变结果,起码可以作为一份证据在主观上说明李某在本案中的事实情况并非是真的逃逸。后又去法院阅卷,发现伤者伤势确实很重,二级伤残,而且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长期在罗庄区居住的事实,要求按照城镇的标准进行赔偿。李某还告诉我事发时三轮车只是轮子翘起来了,根本没有人受伤,三轮车上的菜都没洒。阅卷后,发现伤者伤势虽重,但病历上记载着高血压,而且针对高血压治疗用药很多。开庭前针对李某陈述的情况我让李某设法联系到了事发当天乘车的两名乘客,对事发现场做了简单的陈述,并于开庭前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交到了法庭。庭审中我主要就伤者的病历和伤残鉴定提出了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尤其要求对其伤情的原因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的结果果然对伤势的原因做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是伤者伤情的诱发因素!案件进行到此,我已经如释重负了。至于城镇和农村的标准问题,是每个案件基本都会存在的问题,在此就不再赘述,只说结果吧,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最重要的是判决结果是判决我们这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即一共赔偿16余万元。判决后李某非常满意,也是我办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一个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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