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李哲彬抢劫致人死亡案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沈文昌律师
2000年9月下旬某日晚十时许, 在秦皇岛市北戴河中直疗养院门口发生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件,被害人刘某,女。2001年6月,抚宁县村农民李哲彬被以涉嫌盗窃、抢夺为由刑事拘留,后秦皇岛市检察院以盗窃、抢夺、抢劫(致人死亡)三罪名起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被告人李哲彬对前两项指控承认,但对在中直疗养院门口抢劫致人死亡的指控不认可,称有罪口供系刑讯逼供。一审认定三罪名成立,判处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经河北省高级法院第二回发回重审后,本律师接受委托为李哲彬提供辩护,重审又判决抢劫罪成立后,又担任李第三次上诉的辩护人。
        二审辩护人主要观点为:一、证据只有被告人口供,缺乏目击证人及凶器等客观物证;二、被告人有罪口供中的数份取证程序不合法,取证地点问题、出现同一时间段的两份异地口供等;三、口供与现场勘验不相符;四、客观物证证明其无罪,现场提取的11根毛发4根为受害人,其余既不是受害人的也不是被告人的;五、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缺乏作案时间,案发前后一段时间内,被告人为同村人拆建房屋,每天干完活吃晚饭都九点半左右,再回家骑摩托车到现场约一个小时,案发时间最迟在晚9时50分,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综上证据不足,抢劫致人死亡指控不能成立。省高级法院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2005年夏,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抢劫致人死亡的定罪,维持原判决盗窃、抢夺的定罪,最终以该二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