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彬抢劫致人死亡案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沈文昌律师
二审辩护人主要观点为:一、证据只有被告人口供,缺乏目击证人及凶器等客观物证;二、被告人有罪口供中的数份取证程序不合法,取证地点问题、出现同一时间段的两份异地口供等;三、口供与现场勘验不相符;四、客观物证证明其无罪,现场提取的11根毛发4根为受害人,其余既不是受害人的也不是被告人的;五、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缺乏作案时间,案发前后一段时间内,被告人为同村人拆建房屋,每天干完活吃晚饭都九点半左右,再回家骑摩托车到现场约一个小时,案发时间最迟在晚9时50分,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综上证据不足,抢劫致人死亡指控不能成立。省高级法院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2005年夏,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抢劫致人死亡的定罪,维持原判决盗窃、抢夺的定罪,最终以该二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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