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人遗留在ATM机中的银行卡上取款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4-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2月10日,高某到某市工商银行营业所取款时,发现ATM机内遗留一银行卡,于是在查询该卡余额后,当即取走全部存款8700元。案发后,高某将该款归还给了持卡人何某。
[分歧]
对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何某把自己的银行卡遗失在ATM机内、高某在无需输入密码情况下从卡中取走现金,高某获得了利益的同时何某受到了损失,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高某获取该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高某应当将该不当得利全部返还给受损人何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在主观方面,高某将何某银行卡内的现金据为己有,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高某趁无人之机,从卡中提取现金,且数额较大,属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高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何某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1、不属民事不当得利。从表象看,高某系恶意取得不当得利,应按民事纠纷处理。然而,高某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之规定,利用ATM机不能辩别持卡人的缺陷,让ATM机自愿将钱交给高某,诈骗特征明显,社会危害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秩序,因此该案不属民事纠纷范畴,而为刑事犯罪行为。
2、不构成盗窃罪。在主观方面,高某将他人银行卡上的现金据为己有,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但在客观方面,由于该卡事先留存在ATM机中,在无需试输密码情形下,只要按照取款程序进行轻松操作,就可获取卡中现金,即使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在场,也很难发现高某的非法行为,可见“秘密窃取”特征不明显。
3、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判定行为人是自用、代用还是冒用信用卡,关键是看使用者与信用卡的关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属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范畴。高某在没有取得何某授权许可情况下从卡中取出现金,属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同时,《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又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可以利用计算机(如ATM机)实施,也可以是对自然人实施,但对计算机实施可以不要求有“自然人直接受骗和自然人直接交付财物”环节,诸如恶意透支、用信用卡从ATM机恶意取款、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其他冒用信用卡的行为等。综上所述,结合高某行为表现,可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 三人以假钱为诱饵骗取他人银行卡,从卡中取款9000元 4个回答20
- 在取款机上取款,取款后银行卡忘记取走,被他人取走5000元,请问此人算 2个回答0
- 盗取他人银行卡里的钱,银行是不是要负责任 3个回答20
- 银行卡在身上但钱被他人取走了,银行能赔吗? 3个回答25
- 银行卡未丢 里面的钱被人异地取款 告银行打赢的胜算多大 5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一文读懂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
- 潍坊市中院成功辩护之贩毒罪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以“返利”为名冒充记者行骗 被告人获刑五年有余并处罚金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潍坊市奎文区法院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
- 潍坊寿光市保险公司拒赔案成功维权案例
- 寒亭区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案例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 寿光市地区蔬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 高密市法院办理的盗窃石油案件
- 潍坊寿光关于“救助义务”纠纷的刑事辩护案例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华济路2弄地块新建绿地项目(沙家浜)857证首日签约比例100%
- 潍坊奎文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