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债权转让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4-01-08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但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有关债权的从权利是专属于刘某自身的,因此,该从权利并不当然转移,但是该债权所附有的抵押权,因债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转让效力,不需要办理登记。
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许某对原债权人刘某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王某主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