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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认定
——王xx、姚xx私分国有资产上诉案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构成要件 
【案 由】私分国有资产罪 
I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沪二中刑终字第504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1220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姚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如果违反企业的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从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只 要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 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考核规定,无资格向 上级公司申请批准发放奖金。其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当年成本延后至下一 财务年度入账上诉人为抬高收入,虚列利润,制造假账,将账目伪造成收入与 成本略有盈余,而后向上级公司报送内容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由上级公司批 准,获得公司半年奖、年终奖发放额度。将该款以给本单位职工发放奖金的名 义集体私分,数额巨大。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理由:
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只能作原则性规定,不能事无巨细,具体 的执行有时必须依靠包括企业的内部规定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果违反企 业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从而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只要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私分国 有资产罪。
上诉人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 利,采用制作假账的方式虚报利润,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巨大,且造成企业注册资金缩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
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_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 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
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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