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陈xx、任xx、安xx私分国有资产抗诉案
关键词:虚报支出私分国有资产
【案 由】私分国有资产罪
【审判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南中刑终字第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3月7日
【抗诉机关】四川省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任x、安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规定,共同商定虚报支出,私自将公款 从银行账户套出,按单位每人的工作辛苦程度进行分发,且私分数额较大,构 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身为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通过开会商议,决定用电器材 料发票虚报支出,私自将某高速公路指挥部依约拨付的部分工程款从供电所 的银行账户套出,按供电所每人的工作辛苦程度进行分发。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通过开会商议决定用电器材料发票虚报支出,私自将某髙速公路指挥部依约 拨付的部分工程款从供电所的银行账户套出,按供电所每人的工作辛苦程度 进行分发,且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资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国家的
廉政制度,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無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 出裁判: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 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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