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伙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陈xx、余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限行为事先故意事中明知必然因果关系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8月1日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陈xx、余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5集(总第52集)
裁判规则:
同伙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过限行为,行为人对该行为既无事先故意,也无事 中明知,不应对同伙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余xx因怀疑同宿舍工友王xx窃取其洗涤用品而与其发生纠 纷,上诉人余xx联系上诉人陈xx“教训’’王xx。上诉人陈xx携带刀具 前来,在王xx与被害人胡xx及武xx正从门口经过时,经余xx指认,上 诉人陈xx责问并殴打与王xx共同路过的被害人,上诉人余xx与另案处 理人也分别与王xx等对打。期间,上诉人陈xx持尖刀朝被害人的胸部、大 腿等处连刺3刀,致被害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争议要点:
对二上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陈xx事先携带尖刀,在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连刺被害人3刀, 其中两处创伤均为致命伤。上诉人陈xx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余xx只是要求上诉人陈xx教训其工友,但上诉人陈xx的行 为却造成被害人死亡,上诉人余xx对杀害被害人既无事先的故意,也无事中 明知,其所实施的对打行为与上诉人陈xx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 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上诉人陈xx带着凶器前往。上 诉人陈xx的杀人行为属于明显超出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故上诉人余xx 对上诉人陈xx所实施的杀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余xx所实施的 行为客观上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关联关系,上诉人余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律问题
-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11个回答0
-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4个回答0
- 故意伤害案犯罪行为已就赔偿问题解决,还要承担刑事吗责任? 6个回答20
- 跨越追诉期连续系列犯罪,追诉期以前的犯罪行为追究责任不? 0个回答0
- 跨越追朔期连续犯罪,追朔期以前的犯罪行为追究责任不?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湖北老河口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 私自侵吞账外资金400万元 一公司财务人员获刑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