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款植自离开单位长时间不办理 財务交接手续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何x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8)荷刑初字第28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2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利用职务便利,将已人单位账户的货款不上交财务,在未与单位办理任何 '财务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厂,将上述货款挥霍一空,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其在某厂担任业务员,负责收取业务单位货款的职务便利,分 别将巳入该厂账户的3笔货款不上交财务,并在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 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厂,下落不明。至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巳将上述货款挥霍一空。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携款擅自离开单位长达1年 多、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的情节,可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占该 单位财物的故意,其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 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南京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湖北老河口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 私自侵吞账外资金400万元 一公司财务人员获刑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