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货物加价后销售给自己单位从中牟取差价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货物加价后销售给自己单位从中牟取差价的行为认定
~任xx、刘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共同犯罪非法占有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8)虹刑初字第923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1215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xx、刘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4辑(总第70)
裁判规则:
行为人利用负责合资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采用以夫妻 共有公司采购原材料,加价后销售给合资公司的方法,从中牟取差价,构成职
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任xx利用负责某合资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 利,伙同刘x采用以夫妻共有公司釆购原材料,加价后销售给合资公司的方 法,从中牟取差价共计人民币475794. 88元。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任祖瀚身为合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x,
用夫妻共有公司采购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后加价销售给合资公司从中牟取 差价,数额巨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 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任xx起主要作用,刘x起次要作用, 对刘x可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 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