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保管的化妆品赠品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鲍xx等职务侵占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保管赠品销赃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785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2月17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鲍xx、唐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3辑(总第65辑)
裁判规则:
利用担任化妆品专柜营业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其保管的化妆品赠品,由他 人予以销赃,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徐x合谋,利用二上诉人担任某品牌化妆品专柜营业员的职务 便利,侵吞其保管的化妆品赠品,先后盗窃化妆品赠品602套(经核价,价值 共计人民币120,552.6元)。徐x通过网络和电话联系予以销赃,所得赃款三人共同分花。
争议要点:
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二上诉人身为某公司工作人员而纠集徐x,经三人事先预谋,共同利用二 上诉人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巨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按事前商定, 由徐x予以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花。三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 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金额应以对该涉案赠品进行的核价结论为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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