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后侵吞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110网律师
——胡x、徐xx贪污、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挪用公款侵吞数罪并罚
【案.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年12月18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胡x、徐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年第4期(总第75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后,为侵吞挪用的公款,指使他人将 账目作平,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胡x在担任某证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单独或者与上诉人 徐xx多次合谋挪用该证券公司资金,用于徐建设开办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上诉人胡x为达到占有部分挪用款项的目的,指使有关人员将账目作平,侵吞 该证券公司资金。
争议要点:
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裁判理由:
上诉人胡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为了达到占有 这些款项的目的,采取骗取的手段,单独或者伙同上诉人徐xx共同侵吞巨额 公款;单独或者伙同上诉人徐xx共同挪用公款,用于徐xx开办公司进行营 利活动,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每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 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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