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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胡某某母亲杨某某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同意,指派本所李鹏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就被告人胡某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综合他的犯罪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聚众斗殴罪部分
一、从被告人胡某某的主观方面来看,没有要致死被害人的故意。
从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胡某某在河埂上喊别砍了,别打死人了。”、茅某某供述“这时候有人在河埂上对下面说,别打了,别把人打死了。”反映了被告人胡某某没有积极追求致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也无放任其死亡的间接故意,另外从张某某供述“李某某上去还往那人身上踹了两脚,胡某某把李某某拉住了。”也能反映出胡某某的主观心态。否则被告人无需大喊不要把人打死,在打完倪某某之后,李某某上去踹被害人的时候,胡某某更不会去拉住他。
二、从客观方面来说,胡某某的行为不会对被害人造成轻伤害以上的法律后果,不应当被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茅某某、戴某某等多人的供述可以得知,胡某某仅仅用矛的钢管部位戳被害人倪某某的头部或者拍打被害人,而胡某某自己的供述是仅仅拍打了被害人的背部,不论各被告人的供述谁更符合客观事实,我们都能确定胡某某没有造成被害人构成轻伤害以上伤情的行为,若胡某某用矛钢管那头戳被害人头部,顶多只能造成刮擦伤;若是拍打被害人背部,更不能造成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二者造成的伤害均不会超过钝器伤的范畴,而本案被害人倪某某死亡原因是锐器伤,根本不可能由被告人胡某某造成。因此从被告人胡某某的加害行为来看,其不应该被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三、公诉人认为应将被告人胡某某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于法无据。
从刑法上看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对直接行为人应当转化,没有任何问题,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非造成致死伤的其他共同加害人也应当一并转化,否则法律上就不会存在实行犯过限的说法。最高检、最高法、安徽省高检、安徽省高法也没有做出相关规定,我们就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转化直接行为人,公诉人依据江苏省的规定,将被告人胡某某等一并转化于法无据。同时,辩护人也认为,将没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实施致死行为的其他加害人一并转化,不仅违背了实行犯过限的法律精神更扩大了打击面,对于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致死的犯罪行为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不能体现法律轻重有度,宽严相济的精神。
四、本案将被告人胡某某等一并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且马某某之后的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缺乏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公诉机关由于无法查明谁实施了四处贯穿伤,便将所有的围打人员一并转化为故意杀人,有宁可错判,不能放过的用意。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刑事诉讼中,所有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这也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大原则。
并且马某某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颅脑重度开放性骨折的严重后果,已必然会导致倪清的死亡,目前南陵县乃至芜湖现有的医疗水平不可能将一个颅脑重度开放性骨折的人医治成功,这已经是经过法医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该处砍伤是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从当时倪某某被砍倒后的表现也能看出,当时就趴在地上不能动弹了。后面对倪某某的殴打造成的贯穿伤可以导致倪清死亡,法医鉴定结论是,重度颅脑开放性骨折和四处贯穿伤造成的失血性休克都可造成倪清死亡,因此认定倪某某的死亡原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这也是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将共同致害人一起转化的依据之一。但是法医的鉴定结论只是从医学角度分析被害人可能的死亡原因,作为法律人,辩护人认为我们应当从鉴定报告得出找出被害人足以致死的原因再站在法律角度上具体分析,各致死原因是否都对被害人起作用,即考虑各伤害结果是否都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后面的四处贯穿伤的加害行为是否能阻断前者马某某手持关公刀砍倒倪某某的行为与倪某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如果说不能,那么后面的行为无论多么恶劣都不能成为法律上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根据法医的报告和目前本地的医疗水平,马某某造成的伤口是被害人致死的原因,因此辩护人认为,从法律角度上说,后面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倪某某的死亡缺乏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六、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属于聚众斗殴罪从犯
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即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聚众斗殴案件中的邀集者,武器也不是由胡某某准备,他只是被邀集参加,错误的加入到致死被害人的队伍当中,本身也无致死倪某某的加害行为。因此胡某某应当属于聚众斗殴罪的从犯,即使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也仍然要被认定为在聚众斗殴中属于从犯。
寻衅滋事罪部分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对该罪定性不持异议。鉴于胡某某为从犯,因参与聚众斗殴被抓捕后,如何供述寻衅滋事部分的犯罪应当属于坦白,考虑其为未成年人,恳请法院在寻衅滋事部分免除对其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精神,在量刑方面从轻、减轻对被告人胡某某的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辩护人: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
                                       熊小平律师
                                       李鹏飞律师
                                  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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