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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寻衅滋事案辩护

发布日期:2014-01-25    作者:张永峰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永峰律师担任其“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了解案件事实,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情况,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X寻衅滋事罪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依据其在该几起事件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其的主观态度、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被告人杨X犯寻衅滋事罪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主观上是为了讨要欠款,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而不是像其他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那样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杨X实施该几起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讨要欠款,而不是要破坏社会秩序,其本身也不希望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并且被告人杨X之前没有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在主观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二、本案被告人杨X等人实施的行为也仅仅是泼大粪、摆花圈、锁门等,且被告人杨X只是一名普通的参与者,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伤害他人,也没有造成相关财产的损坏,仅仅是造成地面、墙面等财产的污染,而且物价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其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全部是福康美墅伪造的,鉴定报告的虚假事实得到福康美墅华XX经理的书面确认,因此该鉴定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辩护人认为本案损失的合理费用应该为1500元左右。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所实施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三、被告人杨X等人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他们泼大粪一般都是在晚上进行,且一般都泼在室内,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伤害他人,从被告人拿的工具来看,铁锨是为了产大粪,铁链是为了锁门,泼大粪是为了不伤害工作人员,作案工具从没有对工作人员实施过,且被告人杨X愿意赔偿受害方合理的损失并向受害方道歉。因此他们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小,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四、受害方在该几起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福康美墅经理及工程师陈述:工程由连云港XX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房屋现在还没有交付手续,那么受害方还没有取得使用权,被告人杨X等人将大门锁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经济纠纷在灌云县开发区管委会多次协调下,相关协议却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受害方雇佣社会上闲杂人员作为谈判后盾,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人才实施过激行为,因此,该几起事件的发生,是双方采取不当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对此也有一定过错。
五、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8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X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宜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不应构成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辩护人张永峰
                             2013830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张永峰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判处杨X免于刑事处罚,杨X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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