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4-02-12 作者:杨晓波律师
2,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分别处理,(1)、夫妻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入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都可以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关于公司股权的分割意见,在向他们表述自己的意见后,可按前述规定来办理,如果他们同意,则可要求就你们的股权分割作出股东会决议,在实践中,通常股东会很难召开,这时,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进行个别交流,若同意分割意见,可请求出具书面 意见。如果能完成以上工作,则法院一般会同意你们的股权分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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