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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同样应该主张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4-02-18    作者:王丽律师
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损害,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然而现实中我们会遇到一种特殊情况:当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已退休人员时,是否应当主张赔偿误工费? 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许多劳动者在退休后也在继续创造价值,如果其人身受到损害,必然会影响其创造相应的价值,其受到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不能否认。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解释》并没有将退休人员排除在误工费的给付范围之外,所以我认为当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时,只要其确实还具备劳动能力,确实有其他的劳动收入,其便有权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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