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03-09 作者:110网律师
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XX县XX镇XXX村X组X号。
答辩人:XX,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XX县XX镇XXX村X组XX号。
答辩人因与原告XXX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X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违约行为在先,致使答辩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造成了答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因原告拒不履行好维修、更换的义务致使答辩人无法使用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答辩人不仅没有义务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而且还保留向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2010年4月1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之后答辩人及时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定金和70000元首付款,在没有实际使用合同标的物即斗山DH70挖掘机的情况下答辩人就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而原告交付给答辩人的挖掘机投入使用后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是该机器在不超负荷的情况下大臂都无法提升、大小臂动作无法协调、控制杆手柄剧烈发抖、机器转盘异响不断而且机器门已经变形等,答辩人多次催促原告派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相关零部件,但原告先后两次派维修人员维修都没有解决质量问题,也没有更换有缺陷的相关零部件,致使该挖掘机重要零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重大故障,无法恢复机器的正常功能,导致答辩人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给答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在此之后原告也一直没有维修好该机器,并在不告知答辩人的情况下偷偷拖走了该机器,致使答辩人无法使用该机器营业,不仅使得答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而且还让答辩人因此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答辩人不仅没有义务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而且还保留向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二、本案合同是原告作为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没有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是原告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欺负答辩人,导致合同权利严重失衡,而且原告没有尽到充分提示、说明的义务,应确认这些条款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与原告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时,答辩人作为普通乡村农民完全没有注意也没有想到原告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设置极不公平的陷阱坑害买受方,直至原告提起本次恶意诉讼后答辩人咨询律师时才知道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关键条款均对作为买受方的答辩人极为不利、极不公平,原告在格式合同中精心设置了相关条款来免除己方责任、加重答辩人责任、排除答辩人主要权利,其中该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八条等条款的内容均属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导致合同权利严重失衡,而且原告没有充分提请答辩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没有尽到充分提示说明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这些条款无效,原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和答辩请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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