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以及权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4-03-12 作者:张书正律师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抗辩权的法定性。抗辩权的法定性意味着,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例如,担保法中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制度中的时效届满后抗辩权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果不属于法律规定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和免除责任及迟延履行债务等的事由,尽管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而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示时作出抗辩,或者说可以以这些事由作为抗辩事由,但这并不属于是行使抗辩权,而只是提出抗辩。[6]
第二,抗辩权的对应性。抗辩权的对应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理论上看,抗辩权制度总是由于请求权制度的存在而存在,总是相对于请求权制度而设置的;实践中,一种具体抗辩权的行使也是因为某种相对应的请求权的行使主张而引发的。可以说,抗辩权始终是与请求权相伴随而发生和存在的,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例如,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相对应而存在的一种权利;不安抗辩权是与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债务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
第三,抗辩权的防御性。请求权是一种要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权利形态的角度来看,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要求对方当事人变更现状的具有攻击性的权利形态。例如,请求交付标的物、请求支付货款、请求赔偿损失,等等,均可以主动行使,均具有主动攻击性。与请求权不同,抗辩权的行使则是对请求权主张的被动反应,是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现状之请求时行使的。从权利形态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消极的主张维持现状的具有防御性的权利形态,不具有主动攻击性。例如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只有在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请求时, 保证人才能够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可见,抗辩权永远都是消极被动的,其作用主要在于防御,而不是攻击。
第四,在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的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不仅不构成违约,而且抗辩一旦成立将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当然,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行使权利,或滥用抗辩权,否则不仅不能发生抗辩的效果,而且将构成违约。
[1] 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57页。
[2] 佟柔:《中国民法学 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
[3]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4]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69页。
[5]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17页。
[6]关于抗辩与抗辩权的关系,参见杨立新、刘宗胜的文章《论抗辩与抗辩权》,《河北法学》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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