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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应注意约定报酬

发布日期:2014-03-24    作者:110网律师
【事件导读】平某企业发展遇到瓶颈,需要技术支持,但苦于找不到相应的技术或懂技术的人。后顾某和平某企业签订了居间合同,由顾某帮助平某企业寻找合适的技术人员,事成后支付合作标的额度的3%作为报酬。合同签订后,顾某帮助平某企业找到了技术人员黄某,平某企业与黄某很快谈成了合作。平某企业按约定给付顾某相应的报酬,但顾某认为黄某和平某企业还应给付其为履行合同花销的一万元差旅费,但是遭到平某企业的拒绝。顾某诉至法院,但法院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广州张德明律师 家事纠纷)

  【案例分析】本案中,顾某和平某企业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顾某通过自身的服务,促成平某企业与黄某达成了商务合作。顾某从平某企业处获取约定的报酬也是合理的。但是,顾某在居间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实务指南】居间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居间报酬,以免在居间活动过程中或事后产生矛盾纠纷。这里需要明确,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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