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应注意约定报酬
发布日期:2014-03-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分析】本案中,顾某和平某企业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顾某通过自身的服务,促成平某企业与黄某达成了商务合作。顾某从平某企业处获取约定的报酬也是合理的。但是,顾某在居间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实务指南】居间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居间报酬,以免在居间活动过程中或事后产生矛盾纠纷。这里需要明确,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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