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员工私吞赔偿款,起诉保险公司却败诉
发布日期:2014-04-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情】
原告周某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9年4月3日被保险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公司员工刘某利用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原告名义在信用社开设帐户,并取走了帐户上的理赔款93967元,后经原告追讨,刘某仅支付了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73967元。
法院经庭审查明:原告周某所有的货车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9年4月3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公司送交了理赔资料,被告公司理赔查勘员刘某利用原告理赔资料中的身份证明资料在XXX农村信用社开设帐户,并将该帐户提交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汇入该帐户理赔款93967元后,刘某未将其在XXX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存折交给原告周某,自己却分多次提取了该帐户上的理赔款。事后,原告找到刘某要求退还理赔款,刘某向周某出具了93967元的欠条,并退还了原告周某理赔款2万元。后原告找被告公司协商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原告周某与被告XX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所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公司理赔查勘员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擅自到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帐户,并在该公司将理赔款汇入该帐户后,又提取了该帐户上的理赔款,致使原告没有得到该款,被告应对其公司理赔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事后,原告得知了理赔款系刘某支取,便找其要求退还,刘某承认取得了理赔款且同意归还,并当即出具了欠条,原告表示同意并接收了刘某出具的欠条,不久,刘某又退还了原告理赔款2万元,说明原告同意由刘某偿还其理赔款,余欠的理赔款应由刘某负责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余欠理赔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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