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红带”选手比赛中遭遇“黑带”受伤后起诉索赔 法院:主办方赛事编排无过错驳回诉请
发布日期:2014-04-09 作者:柴海艳律师
小周代表所在的俱乐部参加由市跆拳道协会主办的“市跆拳道邀请赛”。根据竞赛规程,赛事主办方安排了相同重量级的选手小刘与她进行比赛。虽然双方体重相仿,但小周刚练习跆拳道不久,腰带等级仅为蓝红带,属中级水平,而对方的腰带等级为黑带,已属于高级别选手,两人实力差距明显。
开赛后不久,小周在防守过程中被对手踢伤肘部,比赛不得不因此终止。经诊断,小周右尺骨鹰嘴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意外的受伤不仅让小周遭受了皮肉之苦,而且还承担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在与市跆拳道协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小周提起诉讼索赔11万余元。
小周认为,协会对自己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周指出了协会在赛事组织上的两点过错:首先是安排不同等级的选手比赛,极易导致低级别选手受伤,其次协会在赛前投保的保险也有瑕疵,导致她最后只得到400多元理赔款。
协会则辩称,此次比赛的赛事竞技编排与国际、国内跆拳道赛事的规则一致,合法合理,没有过错,并且协会为赛事投保的保险产品也经保监会备案。赛前小周所在参赛队签署承诺书,表示对主办方、承办方免责。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小周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其有义务证明跆拳道协会存在过错,以及协会的侵权行为与她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小周受伤只是意外事故,协会并无过错,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问:协会的赛事编排是否存在过错?
答:此次比赛系依法举办,按运动员体重进行分级对抗的竞赛规则与国际、全国性跆拳道赛事规则一致,赛事编排合理。同时,根据一般惯例,运动员参加体育赛事应自担风险,因此协会对小周受伤不存在过错。
问:保险投保是否存在瑕疵?
答:协会作为赛事主办方,有权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订立保险合同,为参赛运动员提供相应合理的保障,但运动员并不能仅以理赔不成功而证明协会投保存在瑕疵。鉴于涉案保单合法有效且经保监会备案,小周未进一步理赔成功是因为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并非投保存在瑕疵。
法辞典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浦区法院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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