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4-04-10    作者:张立娟律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其中包括:(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但在两个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中,都没有关于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考中小企业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以及其它类型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私募债试点办法的要求,私募债发行法律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定向工具的主体资格
    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要求,备案的私募债券,发行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
    律师事务所将对以上方面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符合规定的法律意见。
    二、关于私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私募债券发行是企业的外部筹集资金的活动,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以及企业内部章程,该事项必须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另外,《试点办法》也要求,本次私募债券的发行必须获得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同意。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提供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章程的规定,审核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
    三、关于本期私募债的募集资金用途
    该部分在《试点办法》中没有明确的用途要求,但是在法律意见书以及募集说明中应当予以披露。这是对投资者信息公开的要求。
    四、关于私募债券的发行协议
    在这部分,律师事务所主要审查募集说明书、发行协议中是否包含了《试点办法》对固定条款的要求,并对新增的条款作出说明。按照《试点办法》,私募债发送的募集说明书中应当具备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其次为了保护投资者,还应当约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以及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以上为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但根据发行人的情况会增加相应的内容。比如采用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的,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会有所描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