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李XX、潘XX、佛山市南海区厂、邓XX身体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厂、邓X X无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23 作者:郑兰运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佛山市南海区XX厂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工业区
投资人:邓XX
答辩人: 邓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XX路XX号。
答辩人就陈XX诉答辩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本案属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人不是
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不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南公交认字[2013]第B015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认定答辩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答辩人也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答辩人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故,答辩人不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 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一、被告二应被告三、被告四的指
示在被告三投资的佛山市南海区XX厂厂门口利用被告三和被告四的手推车和无牌证叉车占道吊运槽钢到被告四的厂房内。”是与事实不符的。
1、 在本案中,答辩人只是聘请了被告二潘XX负责从佛山市
顺德区乐从镇运槽钢到答辩人处,潘XX是具有合格驾驶证的合格驾驶人员,被告一李XX是被告二潘XX自行雇佣的人员,答辩人对其情况及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关系是不知情的;答辩人也没有要求被告二需要雇请他人运槽钢。所以,答辩人对被告二潘XX自行雇佣他人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答辩人无需指示被告一、被告二如何将货物(槽钢)运至答
辩人厂内,被告二也只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槽钢)运至厂内,至于被告二具体采取哪些措施和步骤运货物(槽钢),也只能由被告二具体安排,这是被告的义务,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造成其他后果的,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与答辩人无关。
3、 答辩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被告一有无相关的驾驶证,答
辩人没有指示被告一做任何事情,被告一只接受被告二的指示办事。答辩人邓XX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外面办事,并不在现场,也不在厂内,所以,也根本不存在答辩人指示被告一、被告二实施运输的行为。
三、 原告在诉状中称“……四被告共同实施了对原告的侵害行
为,对于原告的伤害和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答辩人与被告一、被告二没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
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
其次,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后果系由原告主
动碰撞被告二聘请的人员搬运的货物造成的,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答辩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既无故意,也无过错,何来共同实施对原告的侵害行为?
四、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南公交认字
[2013]第B015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交通事故过错及责任划分不当,依法应不予采信。
原告在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
或全部责任。
首先,原告在驾驶车辆经过事发地点时,没有按照规定靠右边行
驶,而是靠左边行驶,明显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其次,原告在转弯过程中的车速明显较快;
再次,案发当日视线良好,原告在开车过程中本应该且有能力避
让相关物体,但其没有做到必要的注意及文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本案的交通事故是原告开车主动碰撞对方当事人操控的物
体,而不是对方当事人主动碰撞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请求既无事实依
据,更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佛山市南海区XX厂
答辩人: 邓X X
2014年 2月28日
一审法院采纳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判决结果如下:
佛山市南海区XX厂、邓X X与潘XX是承揽关系,佛山市南海区XX厂、邓X X选任潘XX为承揽人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本案的责任。驳回原告陈XX对佛山市南海区XX厂、邓X X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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