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传销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江晓辉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荣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荣某不应当被追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2、本案事实是被告人荣某管理的寝室内的传销人员只有7名(案卷2P56页对被告人荣某的讯问笔录有记载)。
3、“追诉标准(二)”中规定的30人应当理解为直接领导的人员为30人,而不应理解为30人次,虽然被告人荣某在被抓前一个月刚刚提升为“C”级——层级刚刚达到三级,但是,所领导的传销人员没有达到30人以上,所以结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荣某不够追诉标准,不应当被追诉。
二、被告人荣某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本案真正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为主犯陈某,被告人荣某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被告人荣某在本案中也属于受害者,20132月被人骗至景德镇参与传销,自己花钱买了二份“产品”(案卷2P53页对被告人荣某的讯问笔录有记载),20136月底被陈某突然宣布为“C”级,2013814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荣某达到三级时间短,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没有发展一位下线传销人员,没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际工作内容为协助其上级陈某管理传销人员,买菜、做饭、交房租,接陈某通知带传销人员去上“大课”。
三、即使被告人荣某构成犯罪,也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荣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具有从轻情节。
2、被告人荣某当庭认罪伏法,依法具有从轻情节。
3、本案主犯为陈某,被告人荣某在其领导之下,因此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为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被告人荣某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应当被追诉,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多个法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综合参考采纳。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443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从轻判决10个月,自2014年4月底判决下达后,5月底释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