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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2日,崔先生驾驶小轿车在承秦公路,与相同方向行驶的任女士驾驶的车辆“追尾”,造成两车损坏。事故认定结论是,崔先生负全部责任,任女士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崔先生与任女士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了赔偿。崔先生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崔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拒绝赔偿,崔先生诉至法院。 河北青龙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崔先生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涉案车辆于2012年4月年检到期,已脱检,至事故发生时仍未年检。2012年6月9日,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8月2日,崔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能证明投保人对免赔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已充分知晓及理解。另外,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审查车辆年检情况,且车辆未年检与交通事故发生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保险经办人员引导投保人在免责条款处或其他相关位置签字,实际上并未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在保险实务中比较常见。因此,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对“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且“明确说明义务”不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实质上的要求。
  在本案中,投保车辆虽未年检,但当事人投保时已经存在,保险公司理应知道或者发现,却疏于检查,依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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