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到期后未自动转活期致还贷账户余额不足 储户因此被记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判决银行违约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柴海艳律师
【案情回放】
2005年1月,万先生为买房向某银行分行贷款95000元,贷款期限自2005年5月至2020年5月。2005年10月,万先生在该行分行开立银联个人借记卡一张,用于房屋贷款委托扣款使用。2011年9月,万先生通过电子银行向上述借记卡账户转入4000元,并将其中3000元转为定期存款,存期3个月,当时账户中活期存款余额为2491.01元。此后,银行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各扣款739.39元,2012年1月20日,万先生借记卡账户活期储蓄存款余额为274.94元,不足以支付该月应还贷款,银行将上述余额扣除后,短信告知万先生因其账户资金不足,房贷还款不成功。
经与银行客服中心交涉,万先生得知其在2011年9月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的3000元定期存款已于到期日自动转存,故借记卡活期存款余额不足。万先生认为,其在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相应转账页面使用“卡内活期转定期”功能,并选择了存期3个月,该页面并无到期自动转存的提示或选项,到期应解冻转为活期存款,现银行的电子银行自动转存导致其还款逾期,并被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万先生认为为其开立还贷账户的银行分行及分行所属总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向法院提出两被告撤销其贷款逾期不诚信记录,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等诉请。
一审法院判决分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撤销万先生2012年1月贷款逾期记录之申请,并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驳回其余诉请。万先生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
【以案说法】
问:万先生与银行分行、总行之间分别成立什么关系?
答:本案系争借款合同及存款合同成立于万先生与分行之间;至于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相对方,依照相关协议约定,系相关营业网点所属分行,故不能认定总行与万先生之间构成了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关系。鉴于万先生与总行间并未建立相应合同关系,万先生要求总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问:银行方面是否存在违约?
答:万先生与分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万先生虽将部分款项转为定期存款导致分行扣款不成功,但并非恶意拖欠还款。分行未在其电子银行相关页面中明确定期存款到期后,是自动转存还是解冻转为活期存款,万先生有理由认为系争定期存款在到期日将自动转为活期存款并用于房屋贷款委托扣款使用,故分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中院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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