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18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闽刑终字第52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2月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褚建兴、张兴涛、吴晓丽、钟长注(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6S辑)
裁判规则:
为了本人的生命免受仍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开枪打死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者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苏基峰怀疑制毒窝点被警方捣毁的举报人是上诉人钟长注,遂让上诉人钟长注与他同坐宝马车。行驶中,苏基峰用手铐将上诉人钟长注的左手铐在车上,持手枪追问检举之事并击中上诉人钟长注腹部1枪,致其腹部表皮及表皮下组织贯通伤。其后因车胎爆裂停在路边时,上诉人钟长注挣脱手铸,拉开车内1枚催泪弹,在与苏基峰搏斗中,抢得1把手枪朝苏基峰连开3枪,其中1枪击中苏基峰胸部,致苏基峰死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钟长注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裁判理由: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上诉人钟长注因被苏基峰怀疑是制毒窝点被警方捣毁的举报人,在被枪击后,又继续铐在车上。在与苏基峰搏斗中,上诉人钟长注为了本人的生命免受仍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开枪打死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者苏基峰,上诉人钟长注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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