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相盗”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19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亲属相盗危害程度量刑【案由】盗窃罪【审判法院】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6)西刑初字第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6月8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闪国润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亲属相盗”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故对其处罚应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盗窃其姐夫所有的汽车后,联系曾受雇为其姐夫司机的张站乐,意欲销赃,同时还与闪俊石联系,打算用车换现金,让闪俊石再向其姐夫提出拿钱赎车。后司机张站乐通知失主并报警。经当地物价局评估该车价值134,100元。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盗窃近亲属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被告人与失主即被告人的姐夫,属近亲属关系,经鉴定被告人秘密窃取的物品价值数额特别巨大,结合考量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对其行为确有必要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从“亲属相盗”对比一般的盗窃行为的后果来看,其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故对其处罚应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四)项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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