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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要求继承冷冻胚胎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05-20    作者:陈志律师
失独老人要求继承冷冻胚胎未获支持
辅助生殖领域法律空白亟待填补
发布时间:2014-05-20 08:20:49
  赵 玲
  一场惨烈的车祸夺去了一对小夫妻年轻的生命。白发人送黑发人,双方四位老人为子女的离世陷入悲痛之中,不能自拔。绝望中,老人们想到,小夫妻出事前正在做试管婴儿,冷冻胚胎到现在还储存在医院里。他们想拿回这些冷冻胚胎,为两家人保住最后的“血脉”,却没想到遭遇了法律空白。
  飞来横祸 小夫妻离世留下四枚胚胎
  小明(化名)夫妇于2011年结婚,感情非常好。由于多年未育,两人求医于江苏省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经全部完成,就等着他们去南京进行植入胚胎手术。然而就在手术前一天——2013年3月20日晚上,两人驾车途中发生车祸,小明的妻子当场死亡,小明被送往医院后,经过五天的抢救最终还是没能挽回生命。
  这场飞来横祸一下击垮了两个家庭,4位失独老人精神陷入崩溃。老人们想到了医院里还在冷冻中的4枚试管胚胎。有没有可能拿这4枚胚胎延续两家的血脉?两家老人用尽各种方法与医院交涉,但都遭到了拒绝。院方表示,医院也很同情这家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都有明文规定,因此医院不能将这个冷冻胚胎给他们。
  “哪怕只有一线希望,我们也不会放弃。”在咨询了相关人士后,小明的父母最终决定诉诸法院,并以自己的亲家为被告,要求法院将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判给他们。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难以界定 冷冻胚胎该由谁来处置保管
  2014年初,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处置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出现了奇怪的一幕,四位老人虽然分坐在原、被告席上,但对事实和诉请的态度却十分一致,所有的矛盾集中在第三方医院的身上。围绕本案中冷冻胚胎的性质,能否适用继承法的条款,三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被告双方都认为,冷冻胚胎是死者双方遗留下来的,是他们生命延续的标志,作为死者的父母,原、被告都有权继承并获得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要求法院判令医院移交冷冻胚胎,交予原告或被告自行保管。
  相对于原、被告四位老人的悲恸,作为第三方出席庭审的江苏省南京鼓楼医院以事实说话,一口气拿出了当初小明接受辅助生殖治疗时与医院签订的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及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三份文件。这三份文件分别证明了小明夫妇同意医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或丢弃多余的配子(卵子、精子)或胚胎,对于已经成功的囊胚由医院负责冷冻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则同意将胚胎丢弃。院方委托代理人认为,小明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如今两人已经去世,无法完成植入胚胎和生育过程,原、被告都无权替代死者行使权利,应按同意书的约定由院方处置涉案的四枚冷冻胚胎。
  院方还表示,对于“试管婴儿”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原卫生部先后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文件规定。作为医疗机构,院方不可能违反主管部门规定而对少数个人特殊对待。因此,对于老人的请求,院方只能予以同情。
  判决结果 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请
  事实上,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不仅是国内的难题,即使在国外也没有一致的判定标准。我国法律中关于“试管婴儿”技术中冷冻胚胎的性质界定及相关人所有的权利至今还是空白,法律学界也有多种看法和观点。
  在本案之前,国内曾出现过冷冻胚胎的归属官司,例如山东曾出现过夫妻在进行辅助生殖治疗过程中离婚时胚胎的归属权纠纷,原卫生部也曾特许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再次植入冷冻胚胎受孕,但像本案这样夫妻双双离世由双方父母争夺胚胎处置权的情况,国内尚属首次。有学者认为,胚胎是生命而非遗产,取得冷冻胚胎的指向很明显就是代孕,在我国目前明令禁止代孕的情况下,第三人取得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是不合法的。但也有专家认为,虽然冷冻胚胎是否属于“物品”还存在一定争议,但如果纯粹从民法物权的概念来说,在夫妻已经死亡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对其子女留下的“冷冻胚胎”进行处置,这个处置权既包括销毁,也可以包括拿走。法律禁止代孕,但不影响对方行使这种“处置权”。
  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并广泛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2014年5月15日,宜兴法院对这起冷冻胚胎处置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明夫妇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双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小明夫妇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小明夫妇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妇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综上,宜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失独”背后的深层思考
  老人们没能够通过法律拿到冷冻胚胎,争夺冷冻胚胎的案件到此告一段落。但几乎所有知道案情的人无不对老人的遭遇唏嘘同情。据媒体报道,中国目前失独家庭已超100万,并正以每年7.6万的速度递增。这些经历坎坷的老人们唯一的孩子不幸离世,再生育无望,“无儿防老”的他们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失独后的余生何处安放”,成为了一个心酸但又现实的问题。
  针对失独现象,各地政府已相继出台相关补助政策。例如杭州就于2013年末发布了针对失独家庭的特殊辅助制度,规定由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失独家庭一次性的资金补助。但对于更多晚年寂寥的失独老人来说,亲情的抚慰才是他们解开心结、安度晚年的保障。就如同案件中的4位老人,不惜花费大量精力物力所求的是精神的安慰和家族的传承。他们的艰难索求也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同情,在媒体前期报道后,就有网友评论:“四位失独老人,就不能考虑一下他们的特殊情况吗?也许这个孩子能给他们带来一生的快乐。”
  对此,主审此案的法官陆亚琴表示,不论是为了缓解“失独”问题,还是为了应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需求,制定和出台辅助生殖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都将是大势所趋。据她调查,自1988年大陆首例试管婴儿诞生后,国内相关技术产业呈现飞速发展态势,目前国家批准的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共356家,仅江苏省就有22家,估计每年全国试管婴儿培育数量在30万左右,且在不断增长中。
(责任编辑:王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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